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坤煌 
連署人
梁順發、趙昆原 
案由
建請市府權責單位,解決私有土地問題,將鹽水溪南岸堤岸道路之擋水護欄補齊,方能達到防水之效能,且改善堤岸道路交通問題。(第三次提案) 
說明

一、鹽水溪南岸堤岸道路,在98年八八水災後,台南縣政府於永安橋以南施作擋水護欄,卻在永康區鹽行段82、83地號處,因私人土地未徵收,留下一段40公尺左右之缺口(且該段道路縮小為單行道),造成鹽水溪洩洪出口,直接沖入鹽洲里社區;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二、鹽水溪南岸堤岸道路車輛極多,車速極快,該段道路係堤岸道路瓶頸,車輛行經該處時,險象環生,易肇事故。

三、經邀請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市府水利局、工務局、永康區公所等單位會勘,皆表示非其單位主管,造成無人可管,無人負責的無政府狀態。

 
辦法
建請市府儘速釐清主管單位,改善擋水護欄缺口,及拓寬該段道路,解決民眾防洪及交通問題。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9/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11/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12/08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6000841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6年12月27日府水養字第1061339386號函復: 一、本府於106年7月12日針對民國48至52年間鹽水溪堤防範圍內私有土地辦理用地徵收範圍(鹽水溪開運橋至新彎橋段及本市太平橋改建工程私有土地已於103年確認)進行研商與確認,結論如下: (一)查豐化橋以下至安平海口為48至52年間鹽水溪堤防整治範圍,本府專案小組於102至105年間多次清查之結果,各單位均無原臺南市範圍內鹽水溪堤防整治工程之相關用地徵收資料。 (二)依會中第六河川局表示,本府先前研擬之用地辦理原則,因僅闡明未尋獲相關佐證資料,無法認定現有鹽水溪堤防自豐化橋以下之私有土地是否曾辦理用地徵收而未移轉登記,須比照本府103年2月18日府水行字第1020958319號函(即鹽水溪開運橋至新灣橋段及本市太平橋改建工程私有土地)方為辦理用地相關程序之條件。 (三)為鹽水溪後續治理之推展,雖承辦機關歷經多次變動,資料在交接時極可能造成缺漏,且自52年迄今,本市境內多次發生水患風災,對於資料之保存誠屬不易,有鑑於資料查找之難度,且為保障民眾權利,避免處於懸而未決之境地,本府後續依歷年清查結果認定未曾辦理用地取得,並函發至各相關用地需求機關。 二、本府於106年8月31日函請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錄案辦理。 三、經濟部第六河川局於106年9月27日函覆本府,為免妨礙都市計畫影響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後續辦理徵收作業,請本府暨都市計畫權責單位錄案,於相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將鹽水溪沿岸之堤防設施,依實際需要變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 四、本府於106年10月17日函文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有關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陳情本市鹽水溪南岸堤防應依實際需要變更為適當分區一案,請納入本府辦理之「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並副知相關單位。 五、本府於106年11月9日函文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建議變更範圍內仍有私有土地且未辦理地籍分割,為免影響沿線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仍請提供樁位圖與坐標成果資料,俾確認變更範圍,並副知相關單位。 六、俟「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通過後,本府將持續追蹤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之辦理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