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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研議提升府內社工人員之相關福利,積極保障其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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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 建請市府研議提升府內社工人員之相關福利,積極保障其勞動權 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第3項: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爰已提供加班或申請補休予社工選擇。
二、 提供社會工作人員多元管道心理諮商服務: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6點:員工諮商鐘點費每人每年補助4小時,另本府社會局訂有「社工人員支持服務計畫」,社工人員每人每年補助心理諮商4小時,合計每年補助社工人員心理諮商時數8小時。
(二)衛生局提供臺南市居民2小時免費心理諮商服務,另有「15-45歲青壯年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提供3小時免費心理諮商。
(三)本府社會局透過社工外部及內部督導制度,聘請外部專家學者進行團體督導,提供支持輔導及促進個人自我成長,並由本府社會局內部社工督導對社工人員進行個別督導,提供工作指導與支持協助,強化社工人員執業心理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