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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垃圾車與回收車因老舊時常故障,為維護執勤人員行車安全,建請「車輛更替年限縮短」及「檢查車輛並維護保養的頻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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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環保局垃圾車與回收車每天都需要負擔民眾垃圾與大型家具回收,車型老舊常發生故障有危害值勤人員安全疑慮,建請「車輛更替年限縮短」及「檢查車輛並維護保養的頻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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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 一、照案通過。
二、請逐年編列預算維護汰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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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環保局110年8月24日府環清字第1101012124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垃圾車與回收車因老舊時常故障,為維護執勤人員 行車安全,建請『車輛更替年限縮短』及『檢查車輛並維護保養的頻率提高』」 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核定補助本府環境保護局汰換15輛垃圾車及3輛資源回收車,加上本府市預算採購3輛垃圾車,預計今年度可汰換18輛垃圾車及3輛資源回收車,將優先汰換車齡老舊、車況不佳之車輛,未來亦將持續爭 取相關車輛汰換補助經費,以加速汰換老舊車輛。
二、經查,110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車汰換原則之車齡須滿12年以上;資源回 收車汰換原則為車齡須滿15年以上且行駛里程數達8萬公里,另依據行政院109 年7月21日修正之財物標準分類,清潔車輛得報廢之最低使用年限為10年且行 駛里程數須達12.5萬公里,故清潔車輛至少須滿10年始得汰換。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清潔車輛之維修保養係委外發包予維修廠商辦理,依據契約作 業規範規定,一般清潔車輛為每5000、20000、30000公里分別施作初級、中級 及大保養。另有關車輛檢查部份,本府環境保護局皆要求駕駛人員於每日出車 前檢查車輛狀況並記錄,如有問題即請維修廠商處理。有關提高車輛保養頻 率,本府環境保護局將於召開車輛維修相關會議時與各區隊研商並適時修改維 修契約採購招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