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曾順良、林美燕、許至椿、王家貞、張世賢、洪玉鳳、梁順發、郭秀珠、盧崑福、蔡淑惠、杜素吟、林燕祝、蔡玉枝、蔡秋蘭、李中岑、李坤煌 
案由
增訂「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第十七條之一條文,敬請審議。 
說明
  1.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動物用藥已有明確規範,但民眾仍舊擔心身體健康受到影響。據高雄榮總醫院台南分院醫師指出:瘦肉精不只影響心血管疾病,國外動物實驗顯示,還可能讓思覺失調症、躁鬱症病情變重,甚至提高癌症轉移風險達22倍;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應特別增列豬肉產製品瘦肉精不得檢出規定,向市民宣示本市維護豬肉瘦肉精不得檢出決心,維護確保市民食安健康。
  2. 為嚴格禁止瘦肉精豬肉產製品侵害本市民眾食安健康與工作權益,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應增訂「於本市販賣之國內外豬肉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暨違反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之罰鍰,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第十七條之一條文。
  3. 檢附增訂「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第十七條之一條文」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草案對照表、增訂後條文。
 
辦法
經大會決議通過後,送市府公布施行。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第2屆第3次定期大會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之一罰鍰金額,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改為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送大會討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06/23 
大會決議

第2屆第3次定期大會:本次會因清點人數不足散會,未進行審議。

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 一、於下次會再行審議。 二、請衛生局針對蔡育輝議員所提增訂條文是否與中央法令牴觸等詳盡說明,並於下次會開議前提送書面說明於本會。

第4次定期大會,本次會未完成審議。

第2屆第5次定期會第37次會(106年6月23日)決議。 1、本會全體議員均為本案提案人。 2、第11條之1修訂為:「於本市販賣之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3、刪除第17條之1。 4、修正通過。

備註: 一、行政院函告本會於第2屆第3次定期大會(106年6月23日)修正通過之「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應屬無效。 二、提報第3屆第7次臨時會一般報告案。大會決議:照建設專案報告 1「本市針對含萊克多巴胺進口豬之因應措施」結論二通過。( 建請本會針對「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經中央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申請司法院解釋。)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7/07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60004868號 
執行情形

1.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年9月4日以府法規字第1060841166A號令修正發布,並於106年9月15日以府衛食禁字第1060893410號函報行政院核定(如附件1)。 2.行政院107年1月5日院臺食安字第1060201117號函告所報修正「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之1一案,業已備查(如附件2)。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1月19日以府衛食藥字第1100057396號函覆本會在案(如附件3)︰ 主旨:函轉行政院函告「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應屬無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A號函辦理。 二、本府106年9月4日府法規字第1060841166A號令修正公布「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於本市販賣之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行政院認已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條第4項與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及遠反憲法第23條之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函告自110年1月1日起無效。 三、檢附行政院函文影本1份。 備註:本案已於110年1月26日送第3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週知全體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