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全忠 
連署人
王家貞、林美燕、林燕祝、李中岑、盧崑福 
案由
建請市府單位鋪設農業道路時,放寬農業道路鋪設需3人以上之規定,以利道路完整性及民眾使用之方便。 
說明
目前農業道路鋪設需3人以上通行才給予施作,而3人以下則不在施作範圍,由於山區農業道路僅中段較多人通行,而前、後段道路位處偏僻通行人數有時少於3人,礙於現行規定未予施作,以至道路支離破碎難以通行,造成農民通行困難,在考量農民運送農特產品時效性、方便性、安全性及生計問題,請市府在山區道路鋪設時,做整體性鋪設,以利山區農民通行。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6/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08/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08/28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4000488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09.09府農工字第1040864968號函復: 一、本府辦理農路修繕作業所維護之農路,係以供公眾使用為前提而辦理改善及維護的既有農路,使其完整通暢為目的,爰以「倛不特定人或三名以上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之不同土地所有權人通行」定為供公眾使用之農路。 二、本府財政雖有限,仍為照顧農民農產品運輸,依照農路損壞程度及急迫性,作適當之修繕,以利農民通行,關於道路起迄點僅穿越2筆地號供2位地主使用或僅穿越同一所有權人之農地,由於公眾使用性質不足,囿於經費有限,宜由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為妥。

一、104年9月9日府農工字第1040864968號函復。 二、本府財政有限,仍為照顧農民農產品運輸,依照農路損壞程度及急迫性,作適當之修繕,以利農民通行,關於道路起迄點僅穿越2筆地號供2位地主使用或僅穿越同一所有權人之農地,由於公眾使用性質不足,囿於經費有限,宜由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 三、本府辦理農路修繕作業所維護之農路,係以供公眾使用為前提而辦理改善及維護的既有農路,使其完整通暢為目的,爰以「供不特定人或三名以上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之不同土地所有權人通行」定為供公眾使用之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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