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3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 
連署人
林阳乙杜素吟盧崑福 
案由
因應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之訂定,草案條文有規範民政主管機關應將兒少保護事項納入里民大會或里長業務聯繫會報宣導。建請民政局依據各區里數給予定額經費,以作為召開里民大會之經費。 
說明

一、查臺南市37區公所110年度里民大會預算編列情形,並無一致性且通盤考量的作法,如北區有33里僅編列5,000元、永康區43里則編列257,000元。

二、臺南市兒童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訂有將兒少保護事項納入里民大會宣導,各區公所若未推動各里召開里民大會,應有行政怠惰之責。

三、各區各里一年度至少召開一次里民大會,屬民主國度應有推動公民參與的機制。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7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16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12322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9年12月25日1090013110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25日府民區字第1091545194號函復: 本府就「因應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之訂定,草案條文有規範民政主管機關應將兒少保護事項納入里民大會或里長業務聯繫會報宣導。建請民政局依據各區里數給予定額經費,以召開里民大會之經費。」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規法第六十條規定:「村(里)得召集村 (里) 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地方制度法並無強制規定每里必需召開里民大會,仍需尊重里長及多數里民召開之意願。爰此,預算則依「臺南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定期大會1次、臨時會2次,年按3次計,依里之總戶數分級200戶以下/里次/4,000元;201戶至400戶/里次/5,000元;401戶以上里次/6,000元,由各區公所評估實際需求編列。 二、另有關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規範民政主管機關應將兒少保護事項納入「里民大會」或里長業務聯繫會報宣導,為免爾後造成爭議,爰本局於109年12月21日以南市民區字第1091560146號函行文社會局,建請研議刪除「里民大會」宣導的規範。 ------ 一、109年12月25日府民區字第1091545194號函復。 二、依據地方制度法規法第六十條規定:「村(里)得召集村 (里) 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地方制度法並無強制規定每里必需召開里民大會,仍需尊重里長及多數里民召開之意願。爰此,預算則依「臺南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定期大會1次、臨時會2次,年按3次計,依里之總戶數分級200戶以下/里次/4,000元;201戶至400戶/里次/5,000元;401戶以上/里次/6,000元,由各區公所評估實際需求編列。 三、另有關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規範民政主管機關應將兒少保護事項納入「里民大會」或里長業務聯繫會報宣導,為免爾後造成爭議,爰於109年12月21日以南市民區字第1091560146號函行文社會局,建請研議刪除「里民大會」宣導的規範。 四、社會局於110年1月12日以南市社家字第1100062935號函復,將參酌民政局修正意見,納入下次修正草案條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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