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4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沈家鳳、陳秋宏、呂維胤 
連署人
劉米山 
案由
為遏止「囤房稅轉嫁租金」的行為,建請市政府研擬具體配套措施,以落實居住正義。 
說明
  1. 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針對非自住房屋稅率,持有本市非自住房屋1戶者,每戶1.5%;2至3戶者,每戶1.8%;4至5戶者,每戶2.4%;6戶以上者,每戶3.6%,今年7月1日施行。
  2. 惟考量囤房稅之徵收,實務上極容易轉嫁至房屋租金上,反而導致廣大租屋族受害。故囤房稅之徵收,市府應對租金轉嫁行為有所查緝及制止作為。
  3. 建請市政府研擬具體配套措施,遏止「囤房稅轉嫁租金」的行為。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10/03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10/0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10/12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1001168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為遏止『囤房稅轉嫁租金』的行為,建請市政府研擬具體配套措施,以落實居住正義。」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租金轉嫁是市場機制,惟為避免房東可能將增加稅負轉嫁給房客,同時鼓勵多屋者釋出房屋至租賃市場,本市囤房稅訂有配套措施,凡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該房屋以優惠稅率1.5%課徵房屋稅,排除本市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1.8%至3.6%之適用,房東沒有理由藉囤房稅調整租金。 二、為鼓勵房東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釋出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本市依住宅法訂有「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後等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及自住住家用稅率1.2%,已是法定最低稅率。依住宅法第3條規定,租給租金補貼戶的房東為公益出租人,只要房客通過租金補貼,房東不需另外申請公益出租人認定,目前由本府主動辦理租稅優惠,房東的稅負並不會加重。 三、為保障租屋者權益,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6條規定,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契約不得記載轉嫁出租人應負擔之稅賦等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規定者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以罰鍰。為強化規範以有效導正遏止,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近期中央已推動修法草案,將明定出租人不得於租賃期間調漲租金、出租人應負擔之稅賦,不得要求承租人負擔、不得禁止承租人申請住宅租金補貼等,倘出租人違反上開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四、此外,中央及地方亦積極提出落實居住正義策略,行政院今年7月祭出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放寬申請標準,補貼戶數擴大至50萬戶,補助金額加碼至1.2倍到1.8倍,申請期限再延長2個月至10月底截止,本市之社會住宅規劃達7,000戶,並持續推動租金補貼及包租代管,擴大房屋供給,避免房東任意調漲租金,真正落實維護社會各階層民眾之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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