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4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呂維胤 
案由
完善不適任教師審核機制,加速其流程以保障學童。 
說明

一、儘管教師的輔導管教權應該受到保障,但為了學生的受教權,不適任教師仍必須有適當退場機制,否則老師可能從知識的傳播者,變為學生成長過程中的迫害者。

二、學生遇到教師不合理對待時,因為局限於體制內,往往自認倒楣、放棄爭取,就算勇敢跟家長反映,家長也不見得了解如何告發而做白工,導致不適任教師持續留任;希望未來儘速完善不適任教師審核機制,也明確讓家長知道專審會如何發動,保障學童的受教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8/10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30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10000662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11日府教課(二)字第1101067009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完善不適任教師審核機制,加速其流程以保障學童」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教師法」第四章規定,不適任教師包含涉有性平、兒少體罰及霸凌、教學不力及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等情事,視教師所涉情節程度區分 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法律效果。 二、為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 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明訂有關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 議組成、調查及輔導,及有關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處理程序。 三、為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等情形之不適任教師,相 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 查解聘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後疑似有 第 2 條第 4 款情形,應於 5 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二) 又查解聘辦法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略以,教師疑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可經校事會議決議學校自行調查及 輔導,或向本府教育局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 會)調查及輔導。 (三) 承上,為協助學校進行調查或輔導,本府教育局業依教師法 第 17 條規定成立專審會,並訂有申請表件範例、處理流程供 學校提出申請,以加速申請程序。 (四) 教師經調查或輔導後,確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 事實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本府教育局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教師 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四、綜上,本市專審會成立至今,積極受理及審議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案 件,計有 11 案。另為解決學校相關實務運作問題,本府教育局於 110 年 1 月 26 日至 29 日分別於溪南、溪北區各辦理一場次增能研習,俾 提升學校審議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之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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