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墊付款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6次 臨時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墊付款案 
來文日期
2012/02/01 
來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10060795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連署人
 
案由
臺南縣私立港明高級中學為興辦教育事業需要,向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出具西港區南海段526、527地號兩筆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俾改建活動中心,謹請貴會同意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敬請審議。 
說明

一、原臺南縣西港鄉公所於55年4月經鄉民代表會通過同意將原西港鄉南海埔段88-1、86-3、87-1、108-6、109-5地號等5筆土地永久無償供私立港明高中使用,雙方並簽訂土地借貸契約,嗣後84年因地籍重測,前揭5筆土地更改為西港區南海段526、527地號2筆土地;前揭兩筆土地於縣市合併後接管為本市財產,管理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土地使用分區為文教區。

二、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次按內政部86年5月26日台(86)財21129號函意旨略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使用,係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處理」。

三、本案土地自55年4月迄今,皆供作私立港明高中校地使用,惟原西港鄉公所未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今港明高中擬於西港區南海段526、527兩筆地號改建活動中心,該建築改良行為係屬土地處分行為,仍應依相關規定完成法定程序。

四、本案業經100年12月20日簽請秘書長核准,於100年12月28日第49次市政會議審查通過,提請貴會審議。

 
辦法
請貴會同意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法定程序辦理。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本會原則同意市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無償借用至民國111年為止。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02/22 
大會決議
一、修正通過。 二、本會原則同意市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無償借用至民國111年為止,但地上物不得再要求補償。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02/24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議字第 1010010159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1.3.5以南市教秘字第1010175576號函轉臺南市政府財政處:

主旨:函轉本市議會第1屆第6次臨時會本府提案(教育第8號案)決議案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議會101年2月24日南議教育字第1010010159號函辦理。 二、旨揭提案內容,本局業依土地法第25條程序提請市議會審議通過;至後續陳轉行政院核准乙節,惠請貴處賡續辦理相關事宜。

教育局執行情形: 本府財政處已於101年3月8日以府財產字第1010210124號函文內政部,略以,本府為核發本市西港區南海段526即527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擬依照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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