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唐碧娥
- 案由
- 建請交通局替騎車收費員投保意外險,保障收費員的安全。
- 說明
騎車收費員穿梭於車陣中相當危險,但是市府卻未替收費員們保險,因此建請交通局替騎車收費員投保意外險,保障收費員們的安全!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5/06/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5/08/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5/08/28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40004905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4.09.10府交工停字第1040867964號函復: 一、本府交通局停管中心收費員計157人,收費管理員計25人,屬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皆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投保,並得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等。 二、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其已針對因公傷殘死亡者明定慰問金發給標準及申請程序等規定,該辦法第10條條文,並已敘明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亦比照規定發給慰問金。 三、依據本府104年5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40481760A號書函,說明二略以:各機關工作危險程度不一,未必均辦理投保意外險;避免各縣市各機關投保額度不同,造成相互比較;經統計辦理投保後,各機關理賠率偏低等理由,爰訂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一體適用,以符經濟、公平及整體照護原則。該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人員(含臨時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死亡、殘廢、受傷意外,均應依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除該辦法所訂之除外規定外,不得再另外投保意外險。 四、基於上述規定,倘本府交通局停管中心收費員執行開單勤務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可申請勞保給付外,亦適用慰問金發給辦法得申請慰問金發給,爰不再另行投保意外險。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