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唐碧娥 
連署人
侯澄財、陳金鐘、郭國文、劉正昌 
案由
建請交通局替騎車收費員投保意外險,保障收費員的安全。 
說明
騎車收費員穿梭於車陣中相當危險,但是市府卻未替收費員們保險,因此建請交通局替騎車收費員投保意外險,保障收費員們的安全!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6/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08/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08/28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4000490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4.09.10府交工停字第1040867964號函復: 一、本府交通局停管中心收費員計157人,收費管理員計25人,屬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皆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投保,並得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等。 二、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其已針對因公傷殘死亡者明定慰問金發給標準及申請程序等規定,該辦法第10條條文,並已敘明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亦比照規定發給慰問金。 三、依據本府104年5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40481760A號書函,說明二略以:各機關工作危險程度不一,未必均辦理投保意外險;避免各縣市各機關投保額度不同,造成相互比較;經統計辦理投保後,各機關理賠率偏低等理由,爰訂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一體適用,以符經濟、公平及整體照護原則。該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人員(含臨時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死亡、殘廢、受傷意外,均應依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除該辦法所訂之除外規定外,不得再另外投保意外險。 四、基於上述規定,倘本府交通局停管中心收費員執行開單勤務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可申請勞保給付外,亦適用慰問金發給辦法得申請慰問金發給,爰不再另行投保意外險。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