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2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筱薇 
連署人
劉米山、陳秋宏、呂維胤、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建請住警器應納入透天厝的建照核發的標準。 
說明
針對透天厝新建案,民眾申請建築使用執照,應檢附相關購買住警器等相關文件,才能核發建照。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5/28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6/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6/17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9000392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19日府工管一字第1090835418號函復: 一、本府核發建造執照已加註「非供公眾使用住宅場所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上述警報器,應由起造人自主設置並維護之。 二、本市於109年7月1日起,申請使用執照(非供公眾使用5樓以下(含5樓)之住宅(公寓)建築物)案件,除原使照申請必備文件外,另需檢附住警器相關文件:1.切結書、2.出廠證明、3.型式認可文件及4.個別認可文件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詳如附件)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