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2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筱薇
- 連署人
- 劉米山、陳秋宏、呂維胤、Ingay Tali穎艾達利
- 案由
- 建請住警器應納入透天厝的建照核發的標準。
- 說明
- 針對透天厝新建案,民眾申請建築使用執照,應檢附相關購買住警器等相關文件,才能核發建照。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3-2定(議提74)書面答覆.pdf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5/28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6/0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6/17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90003920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19日府工管一字第1090835418號函復: 一、本府核發建造執照已加註「非供公眾使用住宅場所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上述警報器,應由起造人自主設置並維護之。 二、本市於109年7月1日起,申請使用執照(非供公眾使用5樓以下(含5樓)之住宅(公寓)建築物)案件,除原使照申請必備文件外,另需檢附住警器相關文件:1.切結書、2.出廠證明、3.型式認可文件及4.個別認可文件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詳如附件)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