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王家貞、林阳乙、曾培雅、杜素吟、周麗津、方一峰、許又仁、陳昆和、Ingay Tali穎艾達利、周奕齊、蔡淑惠、吳禹寰、林燕祝、盧崑福、洪玉鳳、李文俊、李中岑、張世賢、林美燕、蔡秋蘭、謝龍介、尤榮智、李鎮國、曾信凱、吳通龍、趙昆原 
案由
修正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1. 現行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僅規範於本市販賣之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對於輸入、輸出、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型態未予納入,顯有不足,維護本市市民身體健康,爰予修正。
  2. 對於違反上揭第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者,現本自治條例並無裁罰明文,僅回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予以裁罰,易令人誤解本市主管機關怠於行使行政裁罰權。茲為讓處罰明確性,爰增訂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有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被檢出之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豬肉或其相關產製品安全容許標準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被檢出之乙型受體素含量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檢附「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草案對照表、修增後條文。
 
辦法
經大會決議通過後,送市府公布施行。 
一讀日期
2020/10/28 
一讀審議結果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7 
審查意見
修正通過(修正情形詳見審查結果對照表)。 
大會決議日期
 
大會決議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08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9001202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31日以府衛食藥字第1091533714號函請行政院、衛福部鑒核。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1月11日以府衛食藥字第1100057394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第十一條之一並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業於109年12月3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項規定及臺南市自治條例制定(修正)作業程序流程函報行政院核定。 二、檢附本府109年12月31日府衛食藥字第1091533714號函影本(如回覆附件)。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1月19日以府衛食藥字第1100057396號函覆本會在案︰ 主旨:函轉行政院函告「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應屬無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A號函辦理。 二、本府106年9月4日府法規字第1060841166A號令修正公布「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於本市販賣之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行政院認已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條第4項與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及遠反憲法第23條之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函告自110年1月1日起無效。 三、檢附行政院函文影本1份。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1月19日以府衛食藥字第1100103853號函覆本會在案︰ 主旨:函轉行政院函復「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修正第11條之1並増訂第17條之1條文草案,不予核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1月8日院臺食安字第1090044498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函復略以: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一(一)3.(2)規定,……。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11條之1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抵觸相關中央法規應不予核定,則其罰則即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17條之1已失所附麗,無單獨存在必要,爰併不予核定。 三、檢附行政院上揭函影本1份。

備註︰本案已於110年1月26日送第3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週知全體議員。

一、109年12月31日以府衛食藥字第1091533714號函報行政院核定;嗣經行政院110年1月8日院臺食安字第1090044498號函復不予核定。 二、本府於110年1月19日以府衛食藥字第1100103853號函轉本市議會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