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9次 臨時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請市府強化私有農地之管理責任,以防範災害並減輕公部門負擔。
- 說明
本市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非都市計畫區農業用地屬於非山坡地範圍的農地,因長期未耕作、未維護,造成邊坡裸露、排水不良,於豪大雨時頻傳泥沙滑落、積水淹沒、公共設施毀損等災情,不僅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亦造成公部門需反覆投入清淤、維修,浪費公帑與人力。私地主坐擁資產卻怠於管理,已成嚴重治理斷點,亟需制度介入。現行法令雖對地主責任有所規範,惟多無罰則規定,實務上難以產生約束力,亦為造成怠惰的主因。
- 辦法
- 請市府盤點都市計畫區內農業用地之實際使用狀況,建立未耕作農地管理機制。
- 研擬訂定《臺南市私有農地管理自治條例》,明訂地主最低維護責任(如邊坡保固、排水設施設置等)。
- 對惡意怠於管理者,得代為整治並依法向地主追償整治費用。
- 檢討既有農業使用調查制度,結合災害潛勢地圖與空間管理,預防性介入高風險農地。
- 建議中央修法或市府研擬罰則機制,針對未履行最低維護責任之地主予以行政處分,以提升執法效力。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08/14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08/18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08/21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140007891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市府強化私有農地之管理責任,以防範災害並減輕公部門負擔。」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市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非都市計畫區農業用地屬於非山坡範圍之農地,因私地主怠於管理,造成公部門需反覆投入公共設施之清淤及相關維護,本府將發文請當地區公所爾後如遇類似情形,除就公共設施之清淤及相關維護外,同時要求私地主應善盡私地自我管理之義務,避免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承蒙貴會對於市政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府農工字第1141278747號函 本府就「請市府強化私有農地之管理責任,以防範災害並減輕公部門負擔」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市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非都市計畫區農業用地屬於非山坡地範圍的農地,因長期未耕作、未維護,造成邊坡裸露、排水不良,於豪大雨時頻傳泥沙滑落、積水淹沒、公共設施毀損等災情,不僅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亦造成公部門需反覆投入清淤、維修,浪費公帑與人力。請本府研擬訂定《臺南市私有農地管理自治條例》,明訂地主最低維護責任(如邊坡保固、排水設施設置等),回復如下: (一)《土地稅法》第22-1條第1項略以:「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二)《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略以:「本市空地、空屋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負下列之義務:一、應刈除逾一定高度之雜草。二、應清除廢土及廢棄物。三、不得堆置妨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其他有礙市容觀瞻之物品。」且同自治條例第9條:「違反第四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處以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自治條例第11條:「本自治條例適用施行區域,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以案件土地位於公告施行區域範圍內適用為限。 (三)本府法制處113年9月10日南市法制字第1132058658號書函亦針對私有農地堆置土方因雨沖刷壅塞道路、溝渠權責機關得採取相關作為研析意見,詳列所涉相關法規可包括《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及第50條第3款、《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29條及第34條,甚至有《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354條及第357條、《民法》第184條、第774條及第776條等,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民事侵權行為及刑事責任予以裁罰。 (四)《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附表一規定,擋土牆可為農業設施之一種,經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核定施作擋土牆後,農業局即依同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辦理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使用擋土牆,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略以:「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 (六)綜上,農地閒置不用、形成空地雜草或堆置廢棄物(土),或甚至因雨沖刷造成泥沙滑落、積水淹沒、公共設施毀損、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情形,業有相關法規規範在案,尚無需再訂定《臺南市私有農地管理自治條例》,避免與既有法規產生競合及牴觸。 (七)本府將函文各公所加強農地巡查,如有上述情形即依上開規定移送相關單位究處,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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