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訂定「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認定為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審查要點」,設置儲能系統處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應與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距離1公里以上。
- 說明
- 「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新設置畜牧場登記,距離住宅(不含農舍)、行政機關辦公處所、商店、廠房、廟宇、學校、醫院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處所周界最短距離四百公尺以上。
- 畜牧場之設置,僅因避免異味影響附近住家生活品質,即需離住宅(不含農舍)、行政機關辦公處所…四百公尺以上,然儲能設備除了有空氣污染之疑慮外,更有消防安全、工業安全等等問題進而影響居民之生命安全,故設置儲能場應與住宅區保有適當之距離至少1公里以上,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06/20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07/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07/07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120005667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訂定「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認定為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審查要點」,設置儲能系統處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應與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距離1公里以上。」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有關併網型儲能設施,現行審查機制係依據經濟部「併網型儲能系統設置區域及設置安全規範」,並依經濟部能源局與營建署相關函釋,儲能設施得以「公共服務設施」於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及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總量管制規定辦理。考量儲能設施常引起民眾反彈,如距離太近、未辦理說明會、消防安全等問題,市府刻正草擬「臺南市政府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包含儲能設施之距離、留設綠美化並應具有景觀維護、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制定消防安全指引、辦理地方說明會、取得當地區公所文件等規定納入規範中。必要時也會邀相關局處聯合審查,確實為民眾之安全做好把關。希化解民眾疑慮,保障市民居住安全,同時也兼顧能源穩定與產業發展。 二、 承蒙貴會議席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指教。
- 回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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