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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林美燕、楊中成、蔡宗豪、周麗津、陳皇宇、林冠維、尤榮智、陳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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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訂定「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認定為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審查要點」,設置儲能系統處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應與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距離1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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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訂定「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認定為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審查要點」,設置儲能系統處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應與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距離1公里以上。」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有關併網型儲能設施,現行審查機制係依據經濟部「併網型儲能系統設置區域及設置安全規範」,並依經濟部能源局與營建署相關函釋,儲能設施得以「公共服務設施」於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及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總量管制規定辦理。考量儲能設施常引起民眾反彈,如距離太近、未辦理說明會、消防安全等問題,市府刻正草擬「臺南市政府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包含儲能設施之距離、留設綠美化並應具有景觀維護、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制定消防安全指引、辦理地方說明會、取得當地區公所文件等規定納入規範中。必要時也會邀相關局處聯合審查,確實為民眾之安全做好把關。希化解民眾疑慮,保障市民居住安全,同時也兼顧能源穩定與產業發展。
二、 承蒙貴會議席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