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5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陳怡珍
- 案由
- 有關制定臺南市專任輔導教師可轉任校內其他教職之一致性法源乙案,本席建請臺南市政府儘速研議。
- 說明
- 本市現行制度為國中小之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此規定相較於本市其他類科教師(如英文、音樂、體育等)大有不同。
- 過去曾有議員提案修正(南議教育字第1090005985號、南議民教字第1120002030號),但均被市府以維持學生輔導工作穩定為由阻擋,明顯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對工作權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制。
- 眾多學術期刊及論文皆指出專輔教師的情緒勞務及工作壓力過重(謝曜任,2017;劉玉萍,2018;彭文松、游錦雲,2024),此情形部份源自非專業領導專業而來(蘇琬婷2016),若有更多輔導諮商專業背景之行政人員加入行政團隊中,對學生輔導管教辦法之推行將更加有利。
- 六都之中大多以設立適當年限後予以解禁(台北、桃園、台中、高雄等),以期照顧專輔教師的生涯規劃。
-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06/26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07/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07/08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05860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有關制定臺南市專任輔導教師可轉任校内其他教職之一致性法源」一案,敬答覆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職責特殊性: (一)職責特殊性:查「學生輔導法」(以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次查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規定,專任輔導教師須具備輔導專長之教師證書。再查「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附件六,明定輔導教師負責心理危機事件之即時介入與輔導,可知專業知能要求高於一般教師。 (二)工作專責性:為確保其專職投入,學生輔導法第13條及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5條皆規定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顯示對其專業獨立性與穩定性的重視。 (三)人力穩定性:1.中央政策持續推動專輔人力擴編,並納入考核。 2.依據本市「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22條第1項第4款明定「學校(園)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已清楚劃定輔導教師不得介聘至一般教學職缺,制度設計即著眼於維持專業人力之穩定性與三級輔導體系之完整運作。 二、規範符合比例原則: 本市為落實上述政策精神,考量專任輔導教師有其任務特殊性,已事先於簡章明訂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不得轉任,教師得據此明確評估與選擇是否報考,此規定兼顧制度穩定與教師知情權,具預見性與正當性。此外,若輔導教師轉任教學職缺,易造成他科超額問題,沖擊整體人力配置與學生教學權益。為推動長期深耕輔導服務之必要措施,維持固定專輔人力編制,本市制度設計具教育政策與實務之合理基礎。 三、綜上,本市不得轉任之規定合理性如下 (一)制度穩定性:避免人力流動導致輔導服務中斷,維護學生受輔權益。 (二)政策一致性:配合中央逐年增編輔導人力及考核「專業化比率」,本市須維穩編制人力,以免因任意轉任,影響本市落實中央政策指標與專業化目標之成效。 (三)人力配置公平:防止轉任造成教學科目超額與排擠現職教師。 (四)知情選擇原則:已明載於甄選簡章與轉任規範,教師報考時即充分知悉,符合程序正義與預期合理性。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