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 穎艾達利、周奕齊、趙昆原、陳昆和 
連署人
李中岑、蔡育輝、陳怡珍、郭鴻儀、蔡宗豪、陳秋萍、吳禹寰、周麗津、杜素吟、陳皇宇、李偉智 
案由
建請市府確保本市轄內各社會住宅出租管理有一致性規定,保障本市需住(租)者公平之居住權。 
說明
  1. 為保障公民居住權益、提升居住品質、使全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中央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期以「8年(106至113年)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為目標,另修訂《住宅法》。臺南市則訂定《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另於2020年依本席建議增列含原住民籍承租戶數比例規定,合先敘明。
  2. 臺南轄內現有除「市府自辦」小東北門乙案379戶、「公辦都更」精忠二村9案1,709戶外,另有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國都中心」)興辦之新都安居等11案6,050戶,及按《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轉型為社宅之歸仁學苑乙案202戶。
  3. 惟按2023年9月26日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二次定期會建設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本席質詢各社會住宅建案之出租管理規定制訂進度時,都市發展局表示本市《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僅適用於本市自辦與公辦都更之建案,由國都中心興辦與轉型之建案需按中央之規定(即《住宅法》)。若然,則本市轄內之社會住宅出租管理將成「一市兩制」,對需住申請者影響甚鉅。
  4. 查《住宅法》第四條規定「至少40%以上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另隱含剩餘戶數方得供給未符前資格者),且其中「經濟或社會弱勢」復規定有13類分群(條文如附件參照);《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則另訂有申請資格規定(條文如附件參照)。其中資格限定細節,兩者雖「略有差異」,惟此差異即造成特定群體之比例受到影響,進而變動各建案可申租之戶數。
  5. 為求轄內各社會住宅出租管理有一致性規定,保障本市需住(租)者居住權,並保障轄內市府自治權能,建請臺南市政府向上管理爭取,並積極確保轄內一致性社宅規定。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附件.pdf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11/28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12/08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2001196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確保本市轄內各社會住宅出租管理有一致性規定,保障本市需住(租)者公平之居住權」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市社會住宅目前興建中及規劃中戶數已達8,138戶(市府2,088戶、國家住都中心6,050戶),其中9處(3,153戶)社宅基地進入工程興建階段,預計114年起陸續辦理招租。 二、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簡稱國家住都中心)係由內政部依法成立行政法人,依設置條例其業務範圍包含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及營運。其興辦社宅採融資方式推動,爰有財務收支自償考量,因此目前中心興辦之社宅仍屬自行營運。有關出租管理等制度內容,依住宅法及「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相關規定據以辦理。 三、 截至目前新北市轄內已有新北市政府與國家住都中心各自營運社會住宅並存情形,惟內政部考量日後全國社宅管理一致性,持續邀集六都及國家住都中心協商社宅制度差異性,降低民眾疑慮。 四、 有關貴席等之意見,本市持續協同內政部及國家住都中心整合協調,以確保日後轄內社會住宅管理制度一致。 五、 貴席等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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