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2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朱正軒、王宣貿 
連署人
謝舒凡、沈震東、黃麗招、鄭佳欣、李宗霖、沈家鳳、陳皇宇、陳秋宏、周嘉韋、李宗翰、蔡筱薇 
案由
針對公有空地遭廢棄車輛或久佔車輛長期佔用問題,建請環保局確認有關局處權責分工。 
說明
  1. 現行法規及辦法存在漏洞,公有空地的車輛佔用問題無法排除。例如,西橋里停車場在新闢過程中,因權責劃分不明,相關單位均無法處理占用的廢棄車輛,最終導致邊施工邊移車的荒謬情況。
  2. 廢棄車輛及久佔車輛長期佔用公有地,不僅形成髒亂點影響市容,更阻礙政府規劃利用公有土地。
  3. 建請市府團隊在《臺南市處理廢棄車輛自治條例》、《臺南市各類長期占用車輛查報及處理原則》及《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等法規之上,針對公有空地廢棄車輛的處理權責進行明確分工。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1153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針對公有空地遭廢棄車輛或久佔車輛長期佔用問題,建請環保局確認有關局處權責分工。」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106年4月25日劉前副祕書長世忠主持研商本市各類長期占用車輛查報及處理原則,針對道路、路邊停車格(場)及認養開闢臨時停車場、綠美化、運動場或其他公益活動場所等已釐清各機關處理權責。 二、承上,為處理本市公有空地遭各類車輛長期占用問題,本府環境保護局已於113年12月11日臺南市政府第593次局處業務協調連繫會議提案,請土地管理機關依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長期占用各類車輛得請警察機關協助查證車籍資料。 (二)由土地管理機關以書面通知車輛所有權人限期移出。 (三)未能查明車籍資料者,應張貼限期移出公告於車體明顯處及請當地區公所張貼公告欄。 (四)屆期不移出者,會同警察機關及委託廠商將車輛移至其他處所,另為處置。 (五)空地管理機關應善盡管理之責,鄰近道路公有空地可設置圍籬阻隔,防止車輛占用或被傾倒廢棄物;或者申請開闢為臨時停車場或綠美化,若有占用車輛可依公有停車場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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