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1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林全忠、蔡玉枝 
案由
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對於其所屬的區體育會及單項委員會體育活動款,總會要收取5%行政業務費此一決議,建請市政府教育局制止該行為。 
說明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4/04/07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4/06/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4/06/26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3000373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3年6月30日以府教體處動字第1030607554號號函覆本會在案︰ 主旨:檢送本府對 貴會於第1屆第7次定期大會決議案(教育第10號)「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對於其所屬的區體育會及單項委員會體育活動款,總會要收取5%行政業務費此一決議,建請市府教育局制止該行為」之書面答覆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 貴會103年6月26日南議教育字第1030003731號函辦理。

第1屆第7次定期大會決議案之書面答覆 本府就「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對於其所屬的區體育會及單項委員會體育活動款,總會要收取5%行政業務費此一決議,建請市府教育局制止該行為」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爰有關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於第1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有關團體會員活動補助款,由總會收取5%行政業務費(內含原訂之3%二代健保費)決議一事,如係該會依規定辦理之會員(代表)決議事項,其適法性應尚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另查依該會組織章程第39條規定,該會視本市各項運動之需要,得設立各單項運動之委員會,隸屬該會管轄輔導之運動機構,爰本府相關補助經費無法逕撥補各單項運動委員會(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條第4項及第25條規定),爰有關補助其團體會員之經費撥付及核銷等事宜,均須透過該會為之,又,本府補助款係提供辦理體育賽事活動所需經費,並未補助該會行政相關費用,併予說明。 三、有關 貴會第1屆第7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本府(教育局)已錄案,將積極協調辦理。

本案已於103年7月3日由秘書長召開會議邀集教育局、社會局、財政處、主計處研商處理方案,並依會議決議函文體育總會提供相關活動規劃供本府編列預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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