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7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建請交通局會同相關單位檢討「槽化線」違規舉發標準,研議針對單側車輪壓到槽化線之輕微情形不予開單,以符比例原則及交通工程之容錯本質。
- 說明
- 槽化線在交通工程上具備「容錯」及「緩衝」功能,旨在引導車流而非作為不可觸碰之實體禁區(如日本等國之導流帶設計即允許可接受範圍內之輕微壓線)。然本國現行執法實務常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1條之「禁止跨越」超譯為「禁止接觸」,將緩衝空間轉化為裁罰標的。
- 法理上,「禁止跨越」並非等同禁止壓線,單輪「壓到邊線」亦不等於實質「跨越」。過往實務上已有多起法院判決基於「比例原則」撤銷罰單,法官多認同若車輛主體仍在原車道,僅車輪微壓邊線並未達跨越程度;若因道路設計不良導致駕駛人為修正路線而壓線,更不具主觀過失。
- 為避免法規超譯衍生爭議,建請由交通局主政,責成裁決中心整理相關案例,並會同法制處檢討現行規定及法院相關判例,將「單側輪壓到槽化線不予開單」明確訂為後續之執法標準。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6/06/1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6/06/2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6/07/02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50005444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交通局會同相關單位檢討『槽化線』違規舉發標準,研議針對單側車 輪壓到槽化線之輕微情形不予開單,以符比例原則及交通工程之容錯本質」案,敬 答覆如下: 1、針對跨越槽化線之定義、執法標準,依據交通部115 年7 月22 日交路字第 1155009110 號函,函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第2 項第8 款: 「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罰則所述之「跨越」係指車輛之一部或全 部由標線之一側跨越至另一側之行駛行為,惟交通違規取締案件仍宜由舉發 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2、依據上開函示,本府交通局於115 年7 月31 日召開研商會議,邀集本府法制 處、本府警察局等就槽化線違規舉發及裁罰之執行細節進行討論,並彙整槽 化線違規態樣及認定參考,供舉發機關執法參考。本市已舉發而未裁處確定 之槽化線違規案件,後續之裁決則依上揭交通部函示及會議彙整之認定參考 審酌辦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