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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蔡淑惠、尤榮智、方一峰、陳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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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李鎮國、杜素吟、Ingay Tali穎艾達利、許至椿、周奕齊、鄭佳欣、林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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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比照臺南市議會提早於110年元月起實施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讓市府聘僱人員有升遷加級的機會,以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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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貴會「建請臺南市政府比照臺南市議會提早於110年元月起實施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讓市府聘僱人員有升遷加級的機會,以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案,敬答覆如下:
一、行政院於109年5月1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增訂第8條之1,授權各機關自訂考核作業相關事項,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聘僱之依據,惟報酬薪點調整仍應綜合考量整體財政收支等相關因素。
二、本案事涉財政因素考量,經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11年核定約聘僱(用)人數約三千人,如按考核結果逐年晉級,每年所需增加經費約五千六百餘萬元,次年約須一億一仟多萬元,且逐年累計支出經費,影響市府財政甚鉅。本府於兼顧聘顧人力績效及財政負擔尚可允許情況下,重新檢視修正本府聘僱人員考核要點,研擬連續兩年甲等之一定比例得以晉級。
三、有關議員建議本府約聘僱考核要點比照臺南市議會自110年元旦起生效一節,因事涉約聘僱(用)人員晉級與否等權益事項,且110年考核已辦理完竣,倘溯自110年生效,對當年度未考列甲等人員恐有相對剝奪渠等權益,似有失衡平。另查貴會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係109年9月24日函頒,並自110年1月1日實施,並無追溯生效之情形。基於維持法之安定性,本案仍維持111年1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