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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沈震東、楊中成、周嘉韋、黄肇輝、陳皇宇、林依婷、李宗翰、陳秋宏、謝舒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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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增加本市復康巴士服務時段,以擴大身心障礙者之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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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增加本市復康巴士服務量能,以擴大身心障礙者之使用需求」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現共有 1 輛中型復康巴士提供服務,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出遊及社會參與之需求。
二、中型復康巴士供借用時間之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以一日計;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一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半日計。
三、服務範圍於本市、高雄市、嘉義縣或嘉義市一日新臺幣三千元,半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本市、高雄市、嘉義縣及嘉義市以外之縣市一日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四、另停車費、行駛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若有免收通行費配套方案,先執行配套方案結束後再行收費)、乘車者之平安保險費及司機在本市以外之縣市過夜之食宿須由使用者負擔。
五、為配合中型復康巴士長途駕駛之休息時間,本市中型復康巴士服務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若延長服務時間,除原先使用者須負擔之費用外將另衍生加班費用,未免轉嫁於使用者,故現暫維持原使用時間。
六、本局將再與復康巴士承攬廠商研議是否調整中型復康巴士供借用時間,以利服務民眾並擴大中型復康巴士服務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