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臨時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蔡旺詮、杜素吟 
連署人
沈震東、林易瑩、沈家鳳、李中岑、蔡秋蘭 
案由
臺南市教育局補助臺南市體育運動團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經費及其內容已無法因應現在的環境,為提升選手參與比賽之專注力、確保食宿交通,應將實施要點提升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體育運動團隊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自治條例」。 
說明

一、臺南市有著培養體育選手的優良環境,競賽能代表臺南奪獲榮譽,更能增加選手參賽機會。

二、教育局補助之膳雜費依實施要點最高每日新台幣二百元、住宿費每日四百元、交通費僅以臺鐵區間車票價往返支列,此金額於現今臺灣環境中,難以負擔選手食宿交通。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8/14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8/20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8/30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0753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9月27日以府教體處競字第1081069111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臺南市教育局補助臺南市體育運動團隊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經費及其內容已無法因應現在的環境,為提升選手參與比賽之專注力、確保食宿交通,應將實施要點提升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體育運動團隊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自治條例』」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市社會體育團隊參加外縣市比賽經費補助,係依「臺南市社會體育團隊參加比賽經費補助原則」辦理。如為本府遴派者補助全部隊職員比賽期間往返交通及膳宿食費(最高四天三宿):如向本府核備者視,參賽成績酌予補助每人每日雜費200元、住宿費400元,報支往返車資以區間車為限。本市選手參加全國性綜合型運動賽會之參賽經費補助另以專案專簽辦理。 二、為照顧本市優秀運動選手,有關本市選手參加全國綜合型運動賽會之參賽補助,109年度起交通費將由區間車補助額度提升至自強號,住宿費則由每人每日400元提升至600元,並已編入109年度預算審核,同時刻正辦理後續法規修正事宜。 三、有關提升本市體育團隊參加外縣市比賽經費,因每年申請至外縣市參賽之體育團隊極多,本局基於鼓勵之立場均盡可能核予補助,至補助額度則需視經費編列情況整體衡酌需求之後逐年研議調高;另,為保留補助之彈性,相關補助規定建議仍維持於行政規則之位階。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