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8次 臨時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黄肇輝
- 連署人
- 許至椿、王宣貿、陳皇宇、沈震東、郭鴻儀
- 案由
- 建請消防局儘速設置火場管制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 說明
-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2條、15條規定,火災現場應受消防及警察機關管制,民眾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消防署並訂有「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要求直轄市消防機關應制定作業規範。然而,經查本市尚未訂定相關規則,導致消防人員執行困難。
- 此外,消防單位反映,民眾擅闖火場情況時有發生,不僅危險,亦影響秩序,故建請消防局儘速制定指揮要點,尤其是針對前開情況的處理程序,以明確規範執行依據。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03/18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03/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03/26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40001649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消防局儘速設置火場管制相關標準作業程序」案,敬答復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於106年10月31日函頒「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規範」,並於112年2月9日修訂。 二、依上揭規範火場指揮官區分為:火場總指揮官、火場副總指揮官、救火指揮官、警戒指揮官、偵查指揮官。 三、警戒指揮官為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任務如下: (一) 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二) 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三) 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持火場秩序。 (四) 必要時由消防局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
- 回覆附件
-
南市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規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