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8次 臨時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黄肇輝 
連署人
許至椿、王宣貿、陳皇宇、沈震東、郭鴻儀 
案由
建請消防局儘速設置火場管制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說明
  1.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2條、15條規定,火災現場應受消防及警察機關管制,民眾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消防署並訂有「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要求直轄市消防機關應制定作業規範。然而,經查本市尚未訂定相關規則,導致消防人員執行困難。
  2. 此外,消防單位反映,民眾擅闖火場情況時有發生,不僅危險,亦影響秩序,故建請消防局儘速制定指揮要點,尤其是針對前開情況的處理程序,以明確規範執行依據。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03/18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03/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03/26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4000164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消防局儘速設置火場管制相關標準作業程序」案,敬答復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於106年10月31日函頒「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規範」,並於112年2月9日修訂。 二、依上揭規範火場指揮官區分為:火場總指揮官、火場副總指揮官、救火指揮官、警戒指揮官、偵查指揮官。 三、警戒指揮官為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任務如下: (一) 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二) 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三) 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持火場秩序。 (四) 必要時由消防局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