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連署人
- 案由
- 中國城人民權益遭遇臺南市政府重大侵害,特向貴議會陳情請願。
- 說明
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
一、市府強打著公益性、必要性,以自稱60%所有權人同意,而不顧住戶反對,強綁著中國城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運河星鑽。
二、市府自稱協議價購是依中國城現況查估,且從高其協議價購,然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6條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以蒐集市場正常交易實例進行查估作業,而預定徵收範圍因預定徵收已影響交易市場,應蒐集市場正常買賣實例為主。
三、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7條規定:拍賣價不予採用。又依内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中國城周邊土地+房屋,屋齡58年是以建坪每坪達48萬元交易,是為實例。然市府無視内政部實價登錄的存在,強以低於拍賣價,建坪每坪約15萬左右為協議價購。
(中國城:中正路352-22號於103.10.21法柏第1拍底價,是建坪每坪15萬4仟)
四、市府以區段徵收開發炒作人民土地,賤價收購,強取民地,圖利自己及財圑。
- 辦法
願望:
一、若非得配合市府推動市政,而須犧牲中國城住戶,市府應有同理心,給於合理徵收價,不該只圖推動市政,不顧市民存活,且官僚的說:此徵收價在中國城周邊買不到房屋,安南區可買得到。
二、故祈請貴議會替人民把關,監督市府能依憲法第15條規定應予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公平正義居住權。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5/06/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送大會討論。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5/08/20
- 大會決議
- 一、針對中國城住戶請願臺南市政府土地徵收補償不合理問題,本會認為應針對不同位置及當初取得價格,依照市價重新評估來補償中國城相關住戶。 二、由陳朝來議員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委員由議員自由參加,屆時邀請市府相關官員到場說明,並邀請請願民眾共同參與訂定訴願人能夠接受及社會公認合理的補償徵收價格。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5/09/08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40005276號
- 執行情形
- 經臺南市政府105年2月2日府地徵字第1050091711號函復: 本府就「中國城暨運河星鑽地區區段徵收人民請願案」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針對請願者訴求相關補償費用不公乙事,其訴求重點,係在於協議價購價格是否符合市價,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委託專業之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市價查估,並取兩估價方式之價高者為協議價購價格,符合市場正常價格,並無脫離市價之情形,其中按「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查估之成果亦經本市104年度第3次及第4次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查估成果皆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無違誤,且於協議價購期間,本府亦參酌民眾意見,依104年下半年度市價變動幅度,全面調升協議價購價格,再次與民眾協議及溝通。另除地價及建物補償費外,尚有搬遷獎勵金、人口遷移費、營業損失等法定補償,本市亦有房屋租金補助費、臨時營業安置及中低收入戶特別救濟金等,故已依法給予適當補助。經查仍對價格不服之請願者皆已於徵收公告期間向本府提起異議,本府亦於104年12月9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函文回復查處情形,如請願者對前開查處回復不服,本府將依法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另本府已與請願者達成初步共識,請願者同意於104年12月30日前配合限期搬遷,以利本案拆除工程之進行,目前請願者皆已如期配合完成搬遷及點交作業,本府亦給予搬遷獎勵金之補助。查中國城現已無所有權人居住,後續本府將先以圍籬圍住中國城四周以防人為破壞。另為維護周邊環境及杜防該區域為治安死角,仍需本案105年度工程費之預算,故有關暫緩動支本案105年度預算乙節,惠請貴會能取消凍結預算之決議,以推動大臺南建設,共創美好願景,亦請貴會支持本案開發。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