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 
連署人
林易瑩、陳碧玉、郭鴻儀 
案由
建請頒訂「臺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說明

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該法第五條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及監督相關事項。其中並就各縣市實驗教育審議會之委員人數、組成條件有具體規定。

二、臺南市政府於2016年1月19日發布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兩辦法,包括「臺南市政府指定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臺南市學校財團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

三、其中「臺南市政府指定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欠缺載明實驗教育審議會之組成方式;而「臺南市學校財團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則有。

四、建請市府參酌基隆市發布專責辦法,頒訂『臺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設置辦法』,做為本市目前及未來各種方式推動實驗教育型態工作之共同依據。同時,對於審議會之委員人數、組成條件,亦應參酌桃園市政府制定「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五條的精神,明訂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總人數、五大成員類別之固定名額,杜絕保留彈性調整空間可能產生的爭議。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1/0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8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1178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31日以府教課(二)字第1081494623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頒訂『臺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設置辦法』」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條例)沿革: (一)103年11月19日公布全文23條並施行。 (二)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28 條並施行。 二、依實驗教育條例第5條規定: 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三、綜上,實驗教育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已揭示審議會之人數、類別、名額、性別等規範,本市第5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15人,任期自108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並確實依上開規定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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