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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儘速徵收官田區隆本段268號、269號兒童公共設施用地(兒1),若未能進行徵收請將該公設地解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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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該公共設施用地已規劃多年未進行徵收及利用,市府如不進行徵收或利用,請將該公設地解編,以維護地主權益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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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府工公園二字第1011071318號函復: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係各縣市政府所面臨之共通性重要課題,因目前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經費甚為龐大,考量目前財政短絀,將先行錄案,視未來財源情形研議。
二、公共設施尚未被徵收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包括臨時自用住宅、幼稚園、停車場或運動設施等使用。另為增加公共設施多元化取得方式,本府業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方案」辦理且亦配合內政部頒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如符合前開作業要點規定,民眾得依法提出申請。
三、至有關解編一節,查本府目前尚無辦理該地區通盤檢討作業,未來於辦理通盤檢討時,將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將相關資料公告及登報週知,屆時民眾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俾錄案納供通盤檢討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