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4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鴻儀 
連署人
陳秋宏、沈家鳳、王宣貿 
案由
建請市府修訂自治條例,增列未依「臺南市樹木種植施工要領」、「臺南市樹木移植施工要領」、「臺南市景觀樹木修剪要點」等修剪本市行道路樹之罰則,以落實樹木修剪法令。 
說明
  1. 本市針對樹木之種植、移植及修剪等作業規定,定有「臺南市樹木種植施工要領」、「臺南市樹木移植施工要領」、「臺南市景觀樹木修剪要點」,惟過度修剪情形一再發生,並無實質罰則可供裁處,以致相關規定流於形式而無作用。
  2. 要求市府制定完善的審核及處罰機制,並建立累犯之廠商加重處罰,落實本市行道路樹保護。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8/27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8/3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9/11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5000840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修訂自治條例,增列未依『臺南市樹木種植施工要領』、『臺南市樹木移植施工要領』、『臺南市景觀樹木修剪要點』等修剪本市行道路樹之罰則,以落實樹木修剪法令。」敬答覆如下: 針對行道樹及公園樹木養護問題,本府工務局持續辦理景觀樹木修剪等相關教育訓練及研習課程,加強相關人員正確修剪方式及樹木養護觀念。於樹木養護相關開口契約中,亦納入承包廠商須具備樹木修剪相關證照及依照本市養護規範進行修剪及養護。違反相關規定於契約中訂有罰則,避免行道樹遭不當修剪之情形。 另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管理機關同意外,不得修剪、移植或砍伐,若毀損花草樹木或影響其生機者,應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將依第十三條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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