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5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怡珍、周麗津、陳秋萍 
連署人
李中岑、林冠維、周奕齊、蔡秋蘭、吳通龍 
案由
有關臺南市教師健康檢查補助應比照教育部規定,全面落實每2年補助1次4,500元乙案,建請臺南市政府儘速比照辦理。 
說明
  1. 臺南規定「兼任行政教師」享有2年1次4,500元的健檢補助。
  2. 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是另規定每3年1次由市府簽約之醫療院所,在「指定日期」内以醫療巡迴車到校健檢。(市府自籌540萬元總計15,000人,平均1人不到400元)
  3. 在臺南市,只有國立學校教育人員(含教師、職員、技工、駕駛)與市立學校兼職行政教師有2年1次4,500元的健檢補助,其他教師則無。相較於其他五都,明顯存在差異。
  4. 教育部109年4月29日時,即通知各教育主管機關應遵循「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需給予所屬單位40歲以上員工進行2年一次補助金額3,500元的一般性健康檢查。自111年1月1日起已提高至4,500元。
  5. 綜上所述,為維護教育人員的身心健康及有利於學生的教育學習環境,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完備中央法令賦予之義務,規劃本市所有教師健康檢查補助比照教育部規定,全面落實每2年補助1次4,500元。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373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有關臺南市教師健康檢查補助應比照教育部規定,全面落實每年補助1次4,500元乙案,建請臺南市政府儘速比照辦理」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在職勞工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實施1次一般健康檢查。健檢費用補助依「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之附則規定,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劃辦理,合先敘明。 二、針對40歲以上「未兼行政教師」,自111年起本府教育局依前開規定每3年提供每人3,500元的健檢補助,並由本府教育局統一招標後巡迴各校執行,巡迴健檢優點如下: (一)讓教師可免於交通奔波、省去課務自理、或忘記申請健檢而錯失自身權益問題,經統計111年實際接受健檢人數高達7,380人,占符合健檢資格教師高達96%,甚至當年度兼行政教師也有九成以上選擇參加巡迴健檢。 (二)檢查的項目係依國健署定期全民健檢、職安巡迴健檢項目及教師現場需求進行規劃,得標醫院除須提供教師基本公教健檢項目外,還贈送腦中風頸動脈超音波檢查、癌症標記檢查(攝護腺癌篩檢、卵巢癌篩檢、肺癌篩檢)、HbAIC糖尿病高危篩檢、橈骨超音波骨質密度檢查等多項超值項目,絕對遠比補助教師自行前往醫院檢查的項目還多,可獲得的健康保障絕對不亞於其他縣市。 (三)統一招標可發揮規模經濟效益(預算編列3,500元,市價價值超過7,000元)。 三、另為鼓勵教師兼行政意願,40歲以上「兼行政教師」,自111學年度起,比照本府公務人員每2年4,500元的健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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