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國文
- 連署人
- 邱莉莉、賴惠員
- 案由
- 建請捍衛台南市民權益,提請立法院修法,拒絕違憲選罷法,扼殺台南市升格後可增加一席立委的權益。
- 說明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明定,縣市選出立委名額,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台南縣市合併後有一百八十七萬人口,依三十萬人口應選一名立委,理應有六席立委。
二、立法院無黨聯盟闖關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造成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且選區十年重新檢討一次,此條文違反憲法賦予台南市升格後可增加一席立委的權益,欠台南市民一個公道。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03/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積極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05/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05/24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20010362號
- 執行情形
- 依據台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府民自字第1020473238號函文內政部:建請捍衛「台南市民權益,提請立法院修法,拒絕違憲選罷法,扼殺台南市升格後可增加一席立委的權益。」乙案,隨文檢附上開提案表乙份。 依據台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府民自字第1020533544號函復: 經內政部函覆如說明二:隨文檢附內政部上開函文乙份。〈內政部函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06月13日台內民字第1020219674號、查99年9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增列立法委員選舉區每10年定期檢討機制,係由立法委員自行提案修正。次查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113人,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73人,每縣市至少1人。同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由於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於立法委員應選名額依人口比例調整所依據人口數之計算基準,並未有明文,又憲法第64條第2項規定:「立法委員之選舉……,以法律定之。……」,鑑於增訂立法委員選舉區定期檢討機制,係出自於維護選舉區安定性,使立法委員穩定經營選舉區,強化選民利益之維護及保障,節省按屆劃分選舉區所需成本及對於政治安定有正面助益等公共利益考量,為美國、英國及日本等民主國家普遍所採,對於立法院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增列相關規定,本部係予尊重。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