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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警察局及相關單位研議限縮民眾檢舉項目或修訂相關辦法,以免民眾恣意檢舉浪費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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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交通違規浮濫檢舉,為罰單上法院成新民怨。民眾埋怨警方未善盡調查、全收開單,基於「帝王條款」,若民眾檢舉不開罰恐被訴吃案。許多交通檢舉資料恐有瑕疵,第一線執法單位應多加把關,不應有人檢舉就開罰,而裁決機關收到申訴案件也應負起調查義務,避免讓民眾求償上法院耗費時間、心力與金錢。建議限縮民眾檢舉項目或另修訂法令解決。有關送、卸貨臨時停放車輛,應另明定予以時限內停放車輛,不應過於嚴苛,避免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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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7.06.22府警交字第1070712553號函復:
一、有關受理單位最後把關部分
警察機關依法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乃法律賦予之權利,於現行法令尚未修訂之前,對於民眾依法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即應舉發。惟本局將嚴審檢舉案件,持續要求各單位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謹慎審核,事證明確者,依法受理舉發。另對輕微交通違規勸導,民眾檢舉案件,對於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輕微違規勸導條件者,依法施予勸導,免予舉發。
二、有關中央研修檢舉法令部分
(一)目前交通部已著手研議修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規定(107年1月3日已召集相關機關研商在案),預訂修正內容如下:
1、增訂檢舉人應提供身分證字號。
2、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亦得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之檢舉案件,不予舉發。
4、經受理機關通知後於7日內補正檢舉資料或到案說明,而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到案說明者,不予舉發。
(二)至研議限縮民眾檢舉項目一節,本府將循道安會報系統向交通部反映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