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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提供誘因鼓勵企業或民間團體返鄉投資,搭配產官學社的合作和地方人文地景,建立地方創生特色品牌,提升地方經濟能力,吸引人口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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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地方創生旨在改善總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於大都市、城鄉發展及人口結構失衡等問題,市府應提供誘因鼓勵更多企業和民間團體返鄉投入,加強產官學社合作,協助建立地方特色品牌,吸引人口回流,帶動地方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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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經發局109年12月15日府經產輔字第1091519699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建請市府提供誘因鼓勵企業或民間團體返鄉投資,搭配產官學社的合作和地方人文地景,建立地方創生特色品牌,提升地方經濟能力,吸引人口回流。」案,敬答覆如下:
一、行政院制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劃」並將 108 年定為地方創生元年,其宗旨便是根據地方特色,發展地方產業,並以「均衡臺灣」為最終目標讓青年得以回流。截至109年 10 月底臺南市已提案 7 案,其中通過之 4案陸續獲得中央各部會補助經費超過 8000萬元,從產業、農業、文化及教育等面向著手推動地方創生。藉以提供企業誘因,使人潮帶動金流,讓企業看見希望也鼓勵投資故鄉。
二、另外本府也結合贏地育成基地資源舉辦產業創新活動,從諮詢、行銷、規劃、企業協作到資金及技術的媒合等,提供一站式的創業服務,協助地方區公所挖掘地方創生的潛在團隊。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無提案期限,區公所將持續盤點地方資源與挖掘地方特色後提案,本府再針對提案內容加以輔導並連結各部會資源,提升地方經濟能力以加速地方創生計劃推動。
三、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並予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