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將報廢車輛、建物提供消防局訓練使用,精進救難人員技能、儲備救難能量。 
說明

一、因應救難救災需求,消防人員與救難(含特搜)人員迭有破壞車輛或建物操作,以協助受困人員脫險之需求。是故日常需熟習各式破壞或救援器材,精進救援技術以備不時之需。

二、針對前揭訓練,雖編列相關訓練經費或偶有民間(含消防顧問)贊助所需之報廢車輛以供訓練,惟經費及車輛有限,訓練次數相應受限,對上開人員專業技能養成恐有未竟之虞。且相較其他縣市訓練次數,亦顯有改善空間。

三、查臺南市政府各局處會配編有各式車輛,隨年限亦有汰換報廢情形;另,各局處會與所屬機關學校團體轄管公共設施、建物亦隨缺損情況而有拆除、重建之必要。如能妥適利用報廢車輛、待拆建物充作救難人員訓練之用,除能提高前揭人員因應不同車輛/場地救難應變技能與經驗,亦能盡汰換之公有財產最終效益。

四、建請市府就報廢之各式車輛資訊、待拆之建物設施,綜整與消防救難訓練溝通之平台,按救難訓練之需求提供報廢車輛施訓;待拆設施則提供工程期程知會救難訓練單位,按訓練規劃可能來提供場地訓練(以不影響原訂拆除整建期程為原則)。

 
辦法

如案由與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8/05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26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0000704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09月03日府消救字第1101047423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將報廢車輛、建物提供消防局訓練使用,精進救難人員技能、儲備救難能量」案,敬答復如下: 一、本府秘書處已於 110 年 6 月 3 日府秘總字第 1100687845 號函,發於各處及一級機關,公務車輛如有辦理報廢前,優先提供於消防局辦理災害搶救訓練使用,目前由消防局當聯絡窗口,綜整各局處所提供之報廢車輛、待拆建物及設施。 二、統計至今,工務局提供報廢建物計 8 處(已拆除),稅務局提供報廢建物計 4 處(評估中),將納入訓練場地參考(不影響原拆除期程進度),而報廢車輛估計年底前,約有 50 多輛(11 局處提供),可提供消防局破壞訓練使用,目前已完成報廢移置消防局,計有 5 輛(都發局 1 輛、農業局 2 輛及教育局 2 輛)。 三、本府消防局為因應不同車輛及建築物之救災應變技能與經驗累積,將充份妥善利用報廢車輛及建物,也亦能盡公有財產最終使用效益,再次感謝各位議員所提出之關心與建言,本府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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