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3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呂維胤、林宜瑾、蔡蘇秋金、王錦德、陳秋宏 
案由
建請市政府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反映國民年金修改領取老年年金相關事宜。 
說明
國民年金自民國97年開辦迄今已逾十年,惟開辦後倘有領取勞保退休金超過50萬元者,即不符領取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資格。經民眾反映倘若僅領取超過規定之1萬元(即領取51萬元)就不符資格,有違公平、比例原則,建請市政府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反映,敬請重新檢視並修改相關規定及辦法。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5/23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04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05283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8年6月26日1080006231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6月25日府社助字第1080733896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反映國民年金修改領取老年年金相關事宜」 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國民年金納保資格之現行規定: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 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 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暨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 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即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倘給付金額未達50萬元,或年資未達15年者,在未滿65歲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如領取給付總額達50萬元且年資合計達15年,則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爰無法累積國保年資以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二、修法事宜之權責單位係屬衛生福利部: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暨同法第4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 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爰有關國保納保資格相關法規之修訂事宜,須洽請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進行研議。 三、本府業於108年6月18日以府社助字第1080697601號函請衛生福利部研擬修訂國 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放寬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達50萬元者納入國保納保對象,使其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於退休後可領老年年金給付,以安定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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