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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訂定設於社區活動中心之長照中心回饋機制,以彌補社區居民受損權益,避免圖利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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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政府為推動長照業務,經常提供社區活動中心供者申設,惟長照中心之設置不僅由政府補助開辦及日後照管費用,業者並另向家屬收費,實屬「營利」之單位,卻白白犧牲社區居民使用活動中心之權益,市府宜針對類此情形訂定業者回饋機制以做為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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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9年9月29日1090008884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29日府社照字第1091140075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訂定設於社區活動中心之長照中心回績機制,以彌補社區居民受損權益,避免圖利業者」案,敬答覆如下 :
一、本市長照機構運用臺南市公有活動中心辦理長照服務回備計畫 已於108年3月8日府社照字第1080238358號函頒在案(如附件1)。
二、有關活動中心設置長照中心一案,本市經盤點各區轄內公有閒置或低度利用之空間評估活化轉作長照中心可行性,未影響民眾使用活動中心之空間經公開遴選廠商方式,並依法規收取場地租。
三、現有活動中心收入、支出相關編列,則依「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9條活動中心所收取之費用,應全數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由區公所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辦理為原則(如附件2)。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則依「臺南市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相關規定辦理 (如附件3)。
四、本局與財稅局將再評估狀況修正目前之回績機制內容及租金收費基準。
——————決議案辦理情形—————–
一、109 年 9 月 28 日府社照字第 1091140075 號函復。
二、本市長照機構運用臺南市公有活中心辦理長照服務回饋計畫已於 108 年 3 月 8 日府社照字第1080238358號函頒在案。
三、有關活動中心設置長照中心一案,本市經盤點各區轄內公有閒置或低度利用之空間,評估活化轉作長照中心可行性,未影響民眾使用活動中心之空間,經公開遴選廠商方式,並依法規收取場地租金;另租金收入後,繳入市庫支 付房屋稅及地價稅,故無賸餘款可編列回饋機制。
四、多數活動中心硬體設備老舊不堪使用,優勝廠商除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開辦費計新臺幣 200 萬元,另需投入更多軟硬體設施設備費用等自籌款平均約 400 萬元。
五、依據本府 109 年 9 月 29 日府財產字第1091189817B號函辦理;「臺南市市有房地租金計算基準」第 5 點規定,市有房地租金收費標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核准者,按該市有房地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 價稅及房屋稅計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