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5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呂維胤 
連署人
沈震東、劉米山、林志展 
案由
要求衛生局再人流眾多的場所增設AED設備。 
說明
根據衛福部AED設置規定,在人潮眾多之場合應設置AED以供不時之需,依據衛福部資料使用AED能將心室顫動及休克病患,能有效提升患者送醫後的存活率,建請市府研議在人潮眾多的傳統市場設置AED,讓AED覆蓋率提升有效的阻止憾事的發生。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11/24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12/09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1254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衛生局110年12月27日府衛醫字第1101539130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要求衛生局在人流眾多的場所增設AED設備」案,敬答覆如下: 目前人流眾多場所,依衛生福利部公布「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 共場所」之規定,規劃如下述八大項公共場所:交通要衝(機場、高鐵站、二等以上之台鐵車站、轉運站等)、觀光旅遊地區、高中職以上學校、大型休閒場所或特殊機構(平均單日有三千名民眾出入)、大型購物場所(平均單日有三千名民眾出入)、旅宿業(客房房間超過二百五十間旅館、飯店、招待所)及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

二、本府回應及作為: (一)本市依規定已完成情形:本市符合上揭規定場所計180處並皆已完成AED標準配備設置計255台,餘自發性自設及部分由本局媒合愛心單位(人士)捐贈設置於本府轄屬公部門或國、中小等學校AED約計554台(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 (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10條~13條規定,責成該公共場所之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輔導推動AED設置機關。

三、未來推動作法: (一)持續推廣本市AED安心場所認證與效期展延作業、辦理AED捐贈啟動感恩記者會、發佈響應廣設AED政策良善風氣新聞稿、活動設攤等方式廣為宣導。 (二)配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推展政策,做滾動式的修改推行策略。 (三)將與本府經濟發展局及市場處研議在人潮眾多之公有市場設置AED進之可行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