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9次 臨時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連署人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辦理警察人員職務調整時,若該警察人員於任職同一職務期間表現優良者,應考量其家庭因素令其得以再延任;若配合整體需要進行調動時,亦應衡量家庭照顧問題就近安排,以提升警察人員工作士氣及向心力。 
說明

一、為避免警察機關主管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因久任致生風紀案件,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6條規定,除非因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工作性質、特殊專長或1年內將屆齡退休者,否則其在同一單位任期最長時間僅有6年。

二、警察人員常因此調動頻繁無法長時間與家人共同生活,對年老父母無法陪伴盡孝;對年幼子女全賴配偶照料,極易與家人感情疏離,影響家庭和諧至鉅,失婚者比率越來越高。

三、建請市府能讓考核優異且經督察、政風單位考核無風紀顧慮等情形者得續延任,即使因整體考量需要配合調動者,亦應衡量其家庭照顧、如何克盡人倫孝道等問題予以就近調整,讓警察人員在沉重忙碌的工作之餘,亦能擁有良好的家庭生活。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9/0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9/0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9/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9/16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0000832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29日府警人字第1101184104A號函復: 一、查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 (一)第 1 項:警察機關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 3 年,期滿得連任 1 次。但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在同一機關之任期為 3 年。 (二)第 2 項:因工作性質、特殊專長、轄區特性需要或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經遷調權責機關核准或 1 年內 將屆齡退休者,得不受任期限制。 (三)第 3 項:因機關業務需要或經考核成績欠佳者,得隨時予以遷調。 二、按上開陞遷辦法立法意旨,係為落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精神及貫徹任期遷調規定,並避免主管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因久任致生風紀案件;為臻嚴謹審慎,本府警察局業請各單位調查所屬人員建議,並召開座談會,傾聽員警意見 ,所有寶貴建議均彙整錄案參辦;另考量本市幅員遼闊,為避免期滿調任員警調離原眷居地等情,該局刻正研議符合上開法令及規定之調整原則,俾利員警工作及家庭能兩相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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