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9次 臨時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連署人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辦理警察人員職務調整時,若該警察人員於任職同一職務期間表現優良者,應考量其家庭因素令其得以再延任;若配合整體需要進行調動時,亦應衡量家庭照顧問題就近安排,以提升警察人員工作士氣及向心力。
- 說明
一、為避免警察機關主管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因久任致生風紀案件,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6條規定,除非因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工作性質、特殊專長或1年內將屆齡退休者,否則其在同一單位任期最長時間僅有6年。
二、警察人員常因此調動頻繁無法長時間與家人共同生活,對年老父母無法陪伴盡孝;對年幼子女全賴配偶照料,極易與家人感情疏離,影響家庭和諧至鉅,失婚者比率越來越高。
三、建請市府能讓考核優異且經督察、政風單位考核無風紀顧慮等情形者得續延任,即使因整體考量需要配合調動者,亦應衡量其家庭照顧、如何克盡人倫孝道等問題予以就近調整,讓警察人員在沉重忙碌的工作之餘,亦能擁有良好的家庭生活。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9/0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9/0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9/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9/16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00008321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29日府警人字第1101184104A號函復: 一、查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 (一)第 1 項:警察機關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 3 年,期滿得連任 1 次。但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在同一機關之任期為 3 年。 (二)第 2 項:因工作性質、特殊專長、轄區特性需要或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經遷調權責機關核准或 1 年內 將屆齡退休者,得不受任期限制。 (三)第 3 項:因機關業務需要或經考核成績欠佳者,得隨時予以遷調。 二、按上開陞遷辦法立法意旨,係為落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精神及貫徹任期遷調規定,並避免主管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因久任致生風紀案件;為臻嚴謹審慎,本府警察局業請各單位調查所屬人員建議,並召開座談會,傾聽員警意見 ,所有寶貴建議均彙整錄案參辦;另考量本市幅員遼闊,為避免期滿調任員警調離原眷居地等情,該局刻正研議符合上開法令及規定之調整原則,俾利員警工作及家庭能兩相兼顧。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