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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楊中成、黃麗招、邱昭勝、謝舒凡、朱正軒、李宗翰、陳秋宏、蔡筱薇、陳皇宇、黄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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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本市議員基於問政需要索取資料時,議員向各局處要求時,缺乏效率,為維持府會和諧及穩定市政發展,應檢討並訂定規範處理說明,建請市政府訂定「臺南市政府各機關提供臺南市議會及議員資料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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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法制處檢討議員索取資料的規範 」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為兼顧議員問政、監督市政之需求,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個人資料之保護,並促進府會和諧及穩定市政發展,本府法制處業於113年11月19日臺南市政府第591次局處業務協調連繫會議,提案請各機關於貴會議員索取問政所需資料時,應參考以下原則辦理:
(一)經「大會」或「委員會決議」而以「議會」名義索取者:1.原則上,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倘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應保守秘密之機密文書、或依契約負有保密義務者而仍欲全部或部分提供時,應提醒注意保密事宜。2.以議會名義索取者,因屬機關對機關,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但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議員以個人或服務處名義來函索取之資料,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1.先檢視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列9款事由,而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如僅部分資料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可將該部分除去或遮蔽,提供其餘部分之資料。2.資料如已歸檔,則檢視有無「檔案法」第18條所定拒絕提供資料之情形。
(三)倘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之「個人資料」,並作為議員質詢或審查預算使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然各局處仍應注意所提供資料範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要求,並斟酌「個人資料保護所追求之隱私利益」與「提供問政需要所追求之公共利益」間之均衡。另請各局處提醒議員切勿將取得之資料用於「問政」以外之其他目的,並為適當之遮蔽,以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至日後將視各局處辦理情形及有無執行疑義續行檢討研議訂定本府各機關提供議會及議員資料相關規範之必要性 。
114年3月13日府法制字第1140400942號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法制處檢討議員索取資料的規範」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前於113年12月16日以府法制字第1132555942號函回復貴會在案內容略以,本府法制處業於113年11月19日第591次局處業務協調連繫會議提醒各機關相關處理原則及規定後續將視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辦理情形及有無執行疑義,續行檢討研議訂定本府各機關提供議會及議員資料相關規範合先敘明。
二、為利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 落實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相關規定本府於113年12月31日第596次各局處協調會議及114年1月16日召開「處理民眾申請政府資訊的相關規範及應變措施」研商會議討論各機關政府資訊處理案件之辦理情形及執行疑義並決議請本府法制處訂定提供政府資訊相關處理原則。
三、本府法制處業完成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處理原則」如後附經本府114年3月4日府法制字第1140346861號函函頒下達生效在案並於第6點明文規範提供貴會及議員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後續將對各機關持續宣導並加強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