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
- 連署人
- 蔡蘇秋金、陳秋宏、王錦德、林宜瑾
- 案由
- 市有地遭佔用,市政府清查後應先予使用人或佔用人說明,相關單位並應充分說明後再開繳款單。
- 說明
一、近來公務部門均極力清查所轄土地使用情形並列管,若有土地現為民眾於土地上建築或它用者,均給予開立使用補償金通知單,但市民在接獲通知單之際,因事前一無所知之下而感驚慌。
二、大部分民眾佔用畸零地,均是經「土地重測」後所產生地籍變動,非民眾有意或知悉下佔用。
三、建請主管單位當清理土地遭佔用,應於地區辦說明會或函知說明,實不應清查後,即開立使用補償金繳費通知單。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3/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05/24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5/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6/04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080005451號
- 執行情形
- 臺南市政府108年7月9日府財產字第1080694670號函覆: 本府就「市有地遭佔用,市政府清查後應先予使用人或佔用人說明,相關單位並應充分說明後再開繳款單」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說明: 一、為加強市有土地管理及使用效能,執行經管市有土地被占用處理作業,本府訂有「臺南市被占用市有土地處理作業要點」,其中有關被私人占用乙節,即明定須先派員訪問、勸導占用人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土地,爰各管理機關應依該要點規定妥與占用人訪查說明,非遽然開立土地使用補償金。 二、為免各管理機關疏漏前揭要點規定之應行程序,本府業於108年6月19日以府財產字第1080694438號函知各機關學校,特予提醒本要點之規定,俾避免引起不必要之紛爭(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