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法規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2025/04/10
- 來文字號
- 府經產輔字第1140542487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連署人
- 案由
- 修正「臺南市促進科技與新創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草案,敬請審議。
- 說明
- 為使投資獎勵項目、資格及條件,更加符合目前產業發展之實際現況,協助本市產業轉型,爰擬具「臺南市促進科技與新創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 本案業經114年4月9日第692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檢附「臺南市促進科技與新創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含總說明、逐條說明及草案條文)1份。
-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 一讀日期
- 2025/04/25
- 一讀審議結果
-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05/20
- 審查意見
- 一、修正通過,詳審查結果對照表。 二、第1~19、21、22條,照修正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11、15條刪除。 三、第20條,法規委員會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十條 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依主管機關核定內容及投資計畫執行。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三、停止經營期間屆滿後,未繼續經營。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自治條例之行為,且情節重大。 核定之補助經撤銷或廢止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投資人返還已受領之補助;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07/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07/09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 1140006129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