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2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盧崑福 
連署人
林阳乙、蔡旺詮、杜素吟、許又仁、陳怡珍、李鎮國、蔡育輝、周奕齊、陳秋萍、黃麗招、曾培雅、王家貞、李中岑、許至椿、方一峰、林燕祝、Ingay Tali穎艾達利、周麗津、蔡秋蘭、吳禹寰 
案由
建請市府設置「幼兒園不當管教懲戒委員會」。 
說明
  1. 現行幼照法對不當管教並無明確規範,加上受到網路媒體對幼兒不當管教的渲染,導致業者照顧幼兒時無所適從,容易造成園方與家長間的爭議,更令行政機關裁罰困難。
  2. 台灣正面臨少子化問題,營造良好的育兒環境,讓年輕人敢生、願意生是目前最重要的課題,政府該如何透過政策與法令的完善,增加家長對幼兒托育、教育機構的信任感,也降低業者、執法機關、家長三方的認知差異,共同打造良好的幼兒照顧環境。
 
辦法
請台南市政府辦理。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2/03/09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3/1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03/2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04/0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1000251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設 置『幼兒園不當管教懲戒委員會』」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前與社會局聯合訂定「本市教保服務機構發生兒少保護事件處理SOP」,於發生疑似不當管教案件時,將於24小時內聯合稽查 。 二、承上,社會局針對疑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者,將召開兒少保護案件行政裁罰調查會議;教育局係針對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依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召開本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認定委員會,視不適任情節進行認定,故涉不當管教之行為人已有相關規範得以裁處。 三、此外,針對不當管教案件之行為人,均依其身分(公幼教師、公立幼兒園之教保員或私立幼兒園之相關人員)給予不同處分。 四、針對教保服務機構之裁罰,現行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規定辦理。惟幼照法目前由教育部修法中,研議直接處以罰緩及提高額度,以確保幼兒教保服務品質。 五、爰此,本案成立不當管教懲戒委員會之建議,將俟相關規定修正後再行通盤檢視,以免與中央法規發生競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