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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林阳乙、蔡旺詮、杜素吟、許又仁、陳怡珍、李鎮國、蔡育輝、周奕齊、陳秋萍、黃麗招、曾培雅、王家貞、李中岑、許至椿、方一峰、林燕祝、Ingay Tali穎艾達利、周麗津、蔡秋蘭、吳禹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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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設 置『幼兒園不當管教懲戒委員會』」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前與社會局聯合訂定「本市教保服務機構發生兒少保護事件處理SOP」,於發生疑似不當管教案件時,將於24小時內聯合稽查 。
二、承上,社會局針對疑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者,將召開兒少保護案件行政裁罰調查會議;教育局係針對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依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召開本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認定委員會,視不適任情節進行認定,故涉不當管教之行為人已有相關規範得以裁處。
三、此外,針對不當管教案件之行為人,均依其身分(公幼教師、公立幼兒園之教保員或私立幼兒園之相關人員)給予不同處分。
四、針對教保服務機構之裁罰,現行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規定辦理。惟幼照法目前由教育部修法中,研議直接處以罰緩及提高額度,以確保幼兒教保服務品質。
五、爰此,本案成立不當管教懲戒委員會之建議,將俟相關規定修正後再行通盤檢視,以免與中央法規發生競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