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5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燕祝 
連署人
蔡育輝、蔡玉枝 
案由
建請市府強制私有公眾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定期辦理耐震評估。 
說明

一、查私有公眾使用建築物(例如私立醫院、電影院等)少者數十人,多者百餘人同時於該處活動,若該等建築物耐震係數不足,偶遇大地震,必定造成大規模的死傷。

二、又該等建築物依現行相關規定僅須辦理公安申報即可,並未強制定期辦理耐震評估,為保障使用該等建築物民眾生命、身體之安全,市府應強制該等建築物所有權人定期辦理耐震評估,倘有耐震係數不足者,亦應命其限期改善之。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1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5000444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5年10月13日府工管二字第1051022270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強制私有公眾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定期辦理耐震評估」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內政部於104年7月9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283號函送「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研修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將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檢查及申報義務,先予敘明。 二、爰此,內政部目前正研商「耐震能力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研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修正草案,後續待修法通過後,本府將研議相關措施。 三、另本府已於105年4月1日起開始受理本市老屋健檢案件,符合88年12月31日前之合法建築物,且住宅使用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不限樓層數皆可申請。本市老屋健檢經費來源全由內政部營建署補助,補助項目為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兩項,而詳細評估係針對公寓大廈類型在初步評估時有安全疑慮者適用,且該補助費用不超過詳細評估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五,上限不超過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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