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5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連署人
- 蔡育輝、蔡玉枝
- 案由
- 建請市府強制私有公眾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定期辦理耐震評估。
- 說明
一、查私有公眾使用建築物(例如私立醫院、電影院等)少者數十人,多者百餘人同時於該處活動,若該等建築物耐震係數不足,偶遇大地震,必定造成大規模的死傷。
二、又該等建築物依現行相關規定僅須辦理公安申報即可,並未強制定期辦理耐震評估,為保障使用該等建築物民眾生命、身體之安全,市府應強制該等建築物所有權人定期辦理耐震評估,倘有耐震係數不足者,亦應命其限期改善之。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4/1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8/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8/31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50004441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5年10月13日府工管二字第1051022270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強制私有公眾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定期辦理耐震評估」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內政部於104年7月9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283號函送「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研修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將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檢查及申報義務,先予敘明。 二、爰此,內政部目前正研商「耐震能力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研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修正草案,後續待修法通過後,本府將研議相關措施。 三、另本府已於105年4月1日起開始受理本市老屋健檢案件,符合88年12月31日前之合法建築物,且住宅使用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不限樓層數皆可申請。本市老屋健檢經費來源全由內政部營建署補助,補助項目為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兩項,而詳細評估係針對公寓大廈類型在初步評估時有安全疑慮者適用,且該補助費用不超過詳細評估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五,上限不超過三十萬元。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