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9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呂維胤
- 連署人
- 陳秋宏、劉米山、鄭佳欣、林志展、蔡蘇秋金
- 案由
- 市府應儘速撥用漁光島閒置土地,規劃攤販區和停車場,提升漁光島軟硬體遊憩環境。
- 說明
一、編號第2102號飛砂防止保安林台南漁光段解除區域,是因為當時市府以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計畫用地為由申請解編,故行政院農委會依據森林法第25、29條,在民國98年7月21日時發文公告明定9.7公頃保安林解禁區域。
二、解編後市府卻始終未完成撥用程序,故該區域主管機關仍屬林務局,如此不僅造成林務局管理上的困擾,也導致9公頃大的保安林解除區域閒置至今,遲滯漁光島的整體發展。
三、漁光島擁有優渥的觀光條件,今年更因成為國慶煙火施放地點而大開知名度,每逢假日都會吸引大批遊客前來;然而觀光軟硬體設備卻未跟上增長的遊客數,停車場不足導致停車亂象頻傳,更因攤商區不足而無法將人潮帶來的經濟效應留在漁光島內。
- 辦法
- 建議市府應儘速撥用漁光島閒置土地,規劃攤販區和停車場,提升漁光島軟硬體設備遊憩環境。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11/26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12/0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12/08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90011821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12月15日府都綜字第1091507168號函復: 一、漁光島保安林已解編部分,屬現行公共設施用地可直接撥用者,計有「公10」公園用地(活動中心南側綠地),「機4」機關用地(活動中心西側腹地)等,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撥用。 二、又本府109年11月5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亦因應地方觀光遊憩需求,於漁光橋及漁光路口東北側新增劃設1處「公15」公園用地,續由公園主管機關辦理保安林解編及開闢作業。 三、另配合漁光島地方發展需求,部分已解編保安林範圍經納入前揭通盤檢討案進行用地檢討,擬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刻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後續俟都市計畫審定後,由地政主管機關以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 四、貴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倂予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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