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1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易瑩、許又仁、陳昆和 
連署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陳秋萍、蔡育輝、周麗津、周奕齊、趙昆原、蔡旺詮 
案由
建請政風處將受理陳情或主動發掘之案件,定期公告並明列各案事由、接獲檢舉或主動發掘之月份、處理方式、移送權責機關之日期及權責機關處理情形等資訊,以利政風業務之監督。 
說明
  1. 政風處現行公告受理陳情或主動發掘之案件(簡稱為政風案件)處理情形,分列為「行政處理」、「函轉權責機關」、「澄清結案」、「列參」等四種處理方式,未區分案由,亦無法清楚各案件是否持續追蹤、妥善處理。
  2. 為消弭民眾對政風單位查處效力之疑慮,並加強政風業務之監督,建請政風處將受理陳情或主動發掘之案件,寫明各案事由、接獲檢舉或主動發掘之月份、處理方式、移送權責機關之日期及權責機關處理情形等資訊,並定期公告於網頁。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2/04/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6/0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06/08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06/15 
發文字號
南議 環衛字第 1110005446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政風處將受理陳情或主動發掘之案件,定期公告並明列各案事由等資訊,以利政風業務監督」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受理陳情案件部分: (一) 經查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資料公開平臺」曾接獲「應公開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人民陳情案辦理情形」之建議,多數機關援引行政程序法第170條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18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機關應予保密」,而不公開相關資訊,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17點復有相同保密規定。 (二) 再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5點「開放資料之認定,應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是否有完整權利及得否再轉授權等因素」,參照其意旨,公開陳情案件事由、檢舉月份、處理方式等資訊係為消弭民眾對政風單位查處效力之疑慮,並加強政風業務之監督等公益性考量,惟案件事由及處理方式、情形可能涉及民眾隱私,且有使被檢舉人易於特定檢舉人身分之疑慮。 (三) 鑒此,除可能影響檢舉人隱私及身分保護以外之資訊,本府政風處將持續以抽象化、類型化方式公開,如數據統計方式呈現,以兼顧市政監督需要。 二、有關主動發掘案件部分: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於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不得無故公開、揭露予該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案件如經本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即有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約束。 (二) 惟資訊公開係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鑒此,在維護偵查秘密之前提下,本府政風處應公開相關資訊,並業已研擬2方案,然為確認方案可行性及有無牴觸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疑慮,本府政風處將函詢法務部廉政署意見,俟該署回復後賡續推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府政查字第1111471312號 本府就「建請政風處將受理陳情或主動發掘之案件,定期公告並明列各案事由等資訊,以利政風業務監督」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111年7月14日府政查字第1110581551號函答覆貴會,有關主動發掘案件部分,本府政風處將函詢法務部廉政署意見後賡續推行,先予陳明。 二、經法務部廉政署函覆,續經本府政風處細部評估,未來,本府政風處將參考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作法,公開公務員刑事不法案件資訊。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