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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寬列經費打造社區治安及交通安全網,於社區巷道及路口普遍裝設監視器系統,以加強犯罪預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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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寬列經費打造社區治安及交通安全網,於社區巷道及路口普遍裝設監視系統,以加強犯罪預防工作」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治安監錄系統建置地點係以本市轄各重要聯外道路、重要路口…等治安要點為主要建置對象,並採重點監控方式規劃建置,社區、巷弄…等目前未列為本府警察局建置範圍。
二、本府警察局增設治安監視器為求周詳,均會邀集轄區分局及相關單位共同辦理現地會勘,再依下列原則決定是否設置:
(一)最近3年治安狀況(刑案發生率)。
(二)最近3年交通狀況(交通事故發生率)。
(三)是否為治安要點、重要路口(路段)、聯外道路。
(四)有無前端主機箱及立桿建置空間。
(五)有無照明路燈或光源。
(六)電力或網路設施是否可及。
(七)該處之道路是否禁挖。
(八)新闢道路、新設重劃區等新興區域。
三、經本府警察局評估結果,認有設置必要,即列入年度採購案辦理,倘不予增設,則視治安、交通狀況,請警察局轄區分局加強巡邏或輔導民間裝設私有監錄系統,俾有效維護社會治安及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