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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周奕齊、李啓維、陳皇宇、吳禹寰、吳通龍、鄭佳欣、陳怡珍、林美燕、李中岑、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許至椿、李鎮國、周麗津、Ingay Tali 穎艾達利、朱正軒、蔡育輝、陳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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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教育局於學校幹事人員出缺時儘速遞補,或應由局端協調暫由他校幹事兼任,或應给予經費補助以便聘請短期代理人員,以使校務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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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於學校幹事人員出缺時儘速遞補,或應由局端協調暫由他校幹事兼任,或應給予經費補助以便聘請短期代理人員,以使校務正常運作。」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學校幹事職務出缺時之遴補作業,須依前開補充規定依序分三階段規定之程序辦理。
二、次依銓敘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得聘請職務代理人之事由如下:
(一)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
(二 )請假(公差、公假、請假、休假、病假、延長病假)一個月以上。
(三)留職停薪(育嬰留停、侍親留停、進修留停)。
三、爰非屬上開事由之幹事出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略以),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由現職人員代理。
四、有關幹事三階段之遴補作業,擬由現行每年二次調整為每年三次辦理,以縮短遴補期程,各階段作業程序辦理完竣後立即發布派令,以縮短幹事出缺之時間,另本府刻正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中有關幹事出缺得提列各項國家考試等情形,期能藉此使學校幹事出缺期間得僱用職務代理人,以解決學校用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