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6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偉智、沈家鳳 
連署人
周奕齊、李啓維、陳皇宇、吳禹寰、吳通龍、鄭佳欣、陳怡珍、林美燕、李中岑、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許至椿、李鎮國、周麗津、Ingay Tali 穎艾達利、朱正軒、蔡育輝、陳秋宏 
案由
建請教育局於學校幹事人員出缺時儘速遞補,或應由局端協調暫由他校幹事兼任,或應给予經費補助以便聘請短期代理人員,以使校務正常運作。 
說明
  1. 學校端若遇幹事出缺(退休、調動、離職等),該位幹事所遺留之職缺,教育局無法明確告知員額遞補日期,亦無法協調他校幹事兼任,更未能補助學校經費予以聘請臨時代理人員。學校行政在無積極有效之因應對策下,將幹事人員非關教學之業務執掌,全部改由校內教師分攤辦理。
  2. 依照「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所示,幹事為正式編制員額的公務人員,工作內容繁雜,如學校人員薪資計算、辦理勞健保、財產管理、代課老師薪資核發…等等,遇學校幹事退休,為維持校務工作運行順暢,教育局應予即時遞補此類公務人員。
  3. 教師主要工作為教學,平日除教學外,亦擔負班级事務管理、學生安全督導、學生行為輔導、家長溝通等。而今學校幹事出缺後之職務,竟需由教師分攤負責,雙方工作內容性質不同,專業度與事務熟練度皆有差異,如何能剝奪教師教學備課時間來執行公務人員之勤務?鑒於法理情各層面考量再三均屬違悖不當。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6/2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7/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7/07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2000581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於學校幹事人員出缺時儘速遞補,或應由局端協調暫由他校幹事兼任,或應給予經費補助以便聘請短期代理人員,以使校務正常運作。」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學校幹事職務出缺時之遴補作業,須依前開補充規定依序分三階段規定之程序辦理。 二、次依銓敘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得聘請職務代理人之事由如下: (一)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 (二 )請假(公差、公假、請假、休假、病假、延長病假)一個月以上。 (三)留職停薪(育嬰留停、侍親留停、進修留停)。 三、爰非屬上開事由之幹事出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略以),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由現職人員代理。 四、有關幹事三階段之遴補作業,擬由現行每年二次調整為每年三次辦理,以縮短遴補期程,各階段作業程序辦理完竣後立即發布派令,以縮短幹事出缺之時間,另本府刻正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中有關幹事出缺得提列各項國家考試等情形,期能藉此使學校幹事出缺期間得僱用職務代理人,以解決學校用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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