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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鄭佳欣、謝舒凡、周奕齊、林冠維、朱正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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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林志展、蔡蘇秋金、郭鴻儀、蔡育輝、陳怡珍、吳禹寰、蔡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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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有關大型房屋興建或公共工程有發生鄰損事件時,建請市府自接獲房屋鄰損陳情後得視情況列管追蹤至工程完成,避免發生公共危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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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有關大型房屋興建或公共工程有發生鄰損事件時,建請市府自接獲房屋鄰損陳情後得視情況列管追蹤至工程完成,避免發生公共危險事件」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領有建造執照之新建建築工程,發生鄰損事件時,均依據「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一)本府工務局接獲陳情後,如陳情受理日期未逾建築工程屋頂版或屋架申報勘驗日三十日,或已提出使用執照申請,即書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查明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並予以列管。
(二)損鄰列管案件於施工中如危及公共安全,本府將視情況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至現場勘驗,必要時亦委託第三方專業技師公會會同勘驗。
(三)損鄰列管案件,未完成下列程序之一者,不得撤銷列管並請領使用執照:
1、雙方自行簽訂和解書。
2、申請本府工務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達成協議簽訂和解書;未能達成協議時,而循司法途徑解決者,其受損房屋經鑑定安全,並依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表,以受損戶為提存物受取人完成提存後,得依法請領使用執照。
3、爭議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有關本府工務局辦理之公共工程,於設計階段即考量開挖可能造成之鄰損範圍,據以編列相關鑑定費用。倘工程施作過程造成鄰損,契約亦有明定承攬廠商需負賠償責任,並俟承攬廠商與發生鄰損民眾簽訂和解書後,方支付工程尾款及發還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