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3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鄭佳欣、謝舒凡、周奕齊、林冠維、朱正軒 
連署人
林志展、蔡蘇秋金、郭鴻儀、蔡育輝、陳怡珍、吳禹寰、蔡筱薇 
案由
有關大型房屋興建或公共工程有發生鄰損事件時,建請市府自接獲房屋鄰損陳情後得視情況列管追蹤至工程完成,避免發生公共危險事件。 
說明
  1. 112年9月8日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疑因房屋新建工地施工不當釀災,導致附近校園、馬路路面龜裂隆起,且有民宅倒塌、傾斜事件。
  2. 為避免類似公共危險案件發生,建請市府盤點目前本市有關之房屋鄰損事件,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3. 另外自接獲有房屋鄰損發生之陳情後,除需再次確認工程建造安全以外,必要時建議現場勘查,視情況損害程度列冊追蹤至工程完成。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10/23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10/2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11/03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2001004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有關大型房屋興建或公共工程有發生鄰損事件時,建請市府自接獲房屋鄰損陳情後得視情況列管追蹤至工程完成,避免發生公共危險事件」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領有建造執照之新建建築工程,發生鄰損事件時,均依據「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一)本府工務局接獲陳情後,如陳情受理日期未逾建築工程屋頂版或屋架申報勘驗日三十日,或已提出使用執照申請,即書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查明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並予以列管。 (二)損鄰列管案件於施工中如危及公共安全,本府將視情況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至現場勘驗,必要時亦委託第三方專業技師公會會同勘驗。 (三)損鄰列管案件,未完成下列程序之一者,不得撤銷列管並請領使用執照: 1、雙方自行簽訂和解書。 2、申請本府工務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達成協議簽訂和解書;未能達成協議時,而循司法途徑解決者,其受損房屋經鑑定安全,並依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表,以受損戶為提存物受取人完成提存後,得依法請領使用執照。 3、爭議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有關本府工務局辦理之公共工程,於設計階段即考量開挖可能造成之鄰損範圍,據以編列相關鑑定費用。倘工程施作過程造成鄰損,契約亦有明定承攬廠商需負賠償責任,並俟承攬廠商與發生鄰損民眾簽訂和解書後,方支付工程尾款及發還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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