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易瑩
- 連署人
- 沈震東、蔡旺詮、Ingay Tali穎艾達利
- 案由
- 建請農業局參考他縣市所定之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考量台南地區除草劑使用狀況,評估擬定相關自治法規之可能。
- 說明
一、除草劑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的制定目的在於控管除草劑於非農地的使用,目前台灣的除草劑單位面積用量極高,而中央政府為了保護農業生產安全並符合WHO對農藥管理的建議措施,農委會於106年提出了農業十年減半計畫,並期望以此降低各類農藥(包含除草劑)的使用量,同時也鼓勵各地方政府制訂相關規定加以控管,目前宜蘭、台北、高雄已率先制定除草劑管理條例予以響應。
二、台南市為農業縣市,但市內同時有台江國家公園,並為多種稀有野生動物及鳥類的過冬及棲息地,實有必要為兼顧生態保育而限制除草劑之使用,以避免除草劑藉由圳溝、河流散佈或因使用於農地以外地區而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9/2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11/04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12/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12/18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12132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1月8日府農務字第1081481983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建請農業局參考他縣市所定之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考量台南地區除草劑使用狀況,評估擬定相關自治法規之可能。」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前於 107 年 4 月 13 日,由農業局邀集本府相關局處,由前李副秘書長賢衞召開「研商訂定『除草劑使用規範自治條例』會議」,會議決議「依農委會 107.3.5 來函內容及法制處所提相關除草劑使用原則與處罰機制原已齊備,訂定自治條例恐違一事二罰原則,本市目前先不另訂除草劑使用規範自治條例,請農業局依農委會 107 年 3 月 5日農授防字第1071488172 號函示,向本府各單位重申,於公墓、轄內道路兩側、公園及學校等非農業用途場域之除草作業禁止使用除草劑除草;如違反,依農藥管理法第 53 條規定加重裁罰。」(如附件)。二、貴席建議本市實有必要兼顧生態保育限制除草劑使用乙事,本府農業局將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評估訂定本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之可行性。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