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法規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修正「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等條文。
- 說明
- 為維護市區道路之使用安全,保障用路人權益,並給予管理機關合理之權限,使其具備一定程度之執法依據,遂擬具「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市區道路之養護,應針對其結構之安全性應設置檢測年限,明確規範管理機關之責任。
- 將現有巷道之名稱定義明確,並將現有巷道之改善、養護權責劃分清楚,由市區道路之管理機關負責。且對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市區道路,亦賦予管理機關設置排水系統、埋設公共設施管線等權限。
- 對於人行道之管理維護,明訂人行道管理維護之責,應由行政機關為之,並明文管理機關所需負擔之範圍,使人行道之管理得以權責分明。
-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 一讀日期
- 2025/09/26
- 一讀審議結果
-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大會決議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