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國文
- 連署人
- 邱莉莉、林志聰、賴惠員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補助撰寫以臺南歷史文化為題材之優良劇本。
- 說明
一、103年文化局編列600萬補助劇組至臺南市拍片取景,以及355萬相關作業費用,總預算955萬,期望吸引影視劇組至臺南市拍片,並透過影片傳播以達臺南城市行銷。
二、相較於臺北市政府2500萬、高雄市政府3000萬補助影視劇組,臺南市預算相對較少,無法與其競逐。
三、劇本為影視製作之根本,有好的劇本才有好的作品,建請臺南市政府應跳脫補助劇組取景的思維,改為補助撰寫與臺南歷史文化題材為背景之優良劇本。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10/0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12/0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12/11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20011106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3年1月2日以府文創字第1021161839號函覆本會在案︰ 主旨:有關貴席於臺南市議會第一屆第六次定期大會提案「建請臺南市政府補助撰寫以臺南歷史文化為題材之優良劇本」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12月11日南議教育字第1020011106號函。 二、本府文化局編列103年影視相關預算如下: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共計600萬元;辦理各項影視活動費用共200萬元整;補助影視業者住宿計畫費用共155萬元整,此等經費規模比之臺北市、高雄市雖相對較少,但為考量本府財力狀況,目前仍以有限經費作最有效運用為原則,進行各項影視補助審查;如102年度補助影片「總鋪師」,即對本市 城市行銷有熱烈迴響與助益。 三、依據《臺南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一點規定,本要點之補助並不以「取景拍攝影片」為限,倘具「行銷宣傳並提升本市能見度」之效益者,亦為本要點補助範圍。另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之影片倘「對本市城市行銷有重大貢獻者」並可不受「300萬元且不超過製作總成本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又本要點第四點並規定「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拍片計畫,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另依本要點第七點第(四)項規定,影片劇本為審查補助之必備文件。 四、綜上所述,倘影視業者提出以臺南歷史文化為題材之拍片計畫,目前即可依本要點就其劇本及相關資料進行補助審查並給予較高額度之補助;為免法規有疊床架屋之虞,目前仍依原辦法辦理。 五、本府將持續加強本要點之宣傳工作,進一步鼓勵影視業者踴躍提出以臺南歷史文化為題材之拍片計畫,以爭取較高額度之補助,並增強行銷本市城市意象之效益。 六、承蒙貴席對於本府影視政策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文化局執行情形報告: 1.本府編列影視相關預算規模比之臺北市、高雄市雖相對較少,但為考量本府財力狀況,目前仍以有限經費作最有效運用為原則,進行各項影視補助審查;如102年度補助影片「總鋪師」,即對本市城市行銷有熱烈迴響與助益。 2.另已有《臺南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要點》,其補助並不以「取景拍攝影片」為限,倘具「行銷宣傳並提升本市能見度」之效益者,亦為本要點補助範圍。綜上所述,倘影視業者提出以臺南歷史文化為題材之拍片計畫,目前即可依本要點就其劇本及相關資料進行補助審查並給予較高額度之補助;為免法規有疊床架屋之虞,目前仍依原辦法辦理。 3.本府將持續加強本要點之宣傳工作,進一步鼓勵影視業者踴躍提出以臺南歷史文化為題材之拍片計畫,以爭取較高額度之補助,並增強行銷本市城市意象之效益。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