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2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 
連署人
林美燕、李宗翰、沈震東、林易瑩、蔡淑惠、陳怡珍、鄭佳欣、周麗津、許又仁、蔡筱薇、林志展、郭鴻儀、陳昆和、周奕齊、李鎮國、蔡育輝、吳禹寰、楊中成、沈家鳳、林志聰、李偉智、蔡秋蘭、林阳乙、劉米山、Kumu Hacyo谷暮.哈就、李中岑、林燕祝、盧崑福 
案由
建請民政局、社會局、勞工局、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法制處、民族事務委員會、研考會以書函回覆議員於業務工作報告、總質詢(含自由質詢)應正確錄案,並針對提問回覆。 
說明

一、臺南市議員依《地方制度法》第35條、《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等規定,於業務工作報告、總質詢(含自由質詢)期間對市府相關局處提出質詢後,除質詢時當場之口頭答詢外,各相關局處另由研考會(市長答詢部分)與各局處嗣後皆錄案、另以書面函覆答詢內容。

二、惟各書函答詢常有「未依議員質詢題目錄案」、「局處自行變更議員提問」與「未按提問回覆」、「實問虛答」、「問A答B」等疏漏或刻意迴避情事。

三、按臺南市議會於工作報告、委員會、質詢皆有同步影音記錄,亦同步公開於議會官網與Youtube等平台,如市府錄案人員未及於現場完整紀錄議員提問,仍可於會後調閱相關影音確切錄案,似不構成「未及正確記錄議員提問」之理由。

四、另,各局處於書面答詢前,本應審酌局處執掌與首長決斷,緊扣提問答詢,以符地方政府行政與立法(監督)分立權責。似不宜實問虛答、問A答B、敷衍託詞或冗贅湊文為妥。

 
辦法
建請臺南市政府如案由及說明刻正檢討改善為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7/0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4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05667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9年7月24日1090006545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24日府民自字第1090854930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局處以書函回覆議員於業務工作報告、總質詢(含自由質詢)應正確錄案,並針對提問回覆」案,敬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本府業於109年7月15日「臺南市政府第369次各局處協調會議」作成決議,未來各局處書面回復各項議案時,不宜有「未依議員質詢題目錄案」、「局處自行變更議員提問」與「未按提問回覆」、「實問虛 答」、「問 A 答 B」之情事,各局處首長也會確實詳加檢視函復之公文內容,並依議員質詢事項回復。 
回覆附件